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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管、办、评”职责,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教育治理关系

厘清“管、办、评”职责,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教育治理关系

文章作者:王 璐 王世赟

转自:教育测量与评价

作者介绍

王 璐 /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洲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王世赟 /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硕士生。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逐步理顺,但政府管理教育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管办评分离、从管理走向治理,是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积极性的关键。在我国基础教育从管理走向治理的历史性变革中,关键的问题是要厘清管、办、评各自的职责,重构相互之间的关系,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学校自主权交还给学校,评价从政府单一主体走向多元主体;同时,在职权分明的框架下,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协同发展,共同实现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大目标。

【关键词】管办评分离;教育治理;多元主体;协同整合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这些改革政策的提出反映政府旨在以管、办、评分离为突破口,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形成政府适度管教育、学校规范办教育、社会科学评教育的基础教育治理新局面。

那么,我国为什么要提出“管、办、评分离”?在基础教育领域构建“政府适度管教育,学校规范办教育,社会科学评教育”新型关系的真正涵义是什么?

一、教育管理体质改革与“管、办、评”方面存在问题

“管、办、评”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三个关键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及其成效。“管、办、评”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推进和深化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逐步理顺,自1985年以来,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处理政府、学校和社会关系方面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改革管理体制、恢复建立政府督导制度为主的政策探索。

这一阶段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解决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管理教育的关系问题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为标志。该文件提出:重点改革管理体制,明晰中央与地方的权责。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基础教育则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包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等。此决定颁布后,我国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这一决定在教育评价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那就是恢复重建了教育督导制度,监督教育政策的落实,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的教育质量评价。

这一时期主要是为了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目标,动员社会各界为教育筹措经费;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教育的方式主要是对教育提供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捐赠,还没有参与到教育管理和评价中来。

第二阶段,以改革管理体制与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为主的政策探索。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重点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从而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目的在于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在社会参与方面,这一政策提出支持和鼓励中小学与附近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探索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与社会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在教育评价方面,当时仍然以政府主导的督导与评价为主,但在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提倡采取领导、专家和用人部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但是,评价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心从普及向提高的转变,只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教育管理权限已不能适应学校质量提高、内涵式发展的需要,政府、市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成为新的矛盾点,教育行政职能转换迟缓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障碍,政府在管理教育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不够充分。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管办重合、政校不分

在基础教育管理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着将教育的公益性等同于政府包办、直接办学的观念和做法。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教育事业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教育事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为:高度统一,重心偏高。这种模式在当时条件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统一”和“集权制”的管理模式并未能彻底改变,政府主管部门仍集管、办、评于一身

这种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使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学校,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不清晰,运转效率不够高,办学权与行政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淆,政府充当了学校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和实际办学者等多重角色,造成了“政校不分”,学校与政府关系混乱、学校与社会关系模糊的状况。

这种管办重合的弊端,客观上造成我国中小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不明,所有教育管理方面的权力基本上都被教育行政部门所掌控,学校没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缺乏办学活力,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千校一面,最终使教育既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的落后,进而导致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的落后。在管理方式上,不少政府部门习惯于通过设置门槛、审批或变相审批、前置备案或审查等方式行使监管权,而不善于或不愿意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因此,就不能通过这种监管提高治理水平和效率。同时,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管得过多、过细,对学校“管”的方法较“死”,制约了学校的办学,而该管的却没有完全管好。

(二)办学缺乏活力

在当时教育管理体制下的学校只是上级制定的各种各样政策与法规的执行者,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学校缺乏自己的特色,发展模式千篇一律;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缺乏办学的积极性与创新性,极易形成等、靠、要的被动心态。

在办学方面,上面怎么说,学校就怎么做,学校的发展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缺乏自主权和主动权,怎么做全听上面的,导致了“千校一面、万人同语”,校长没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教师没有职业生涯的规划。学校缺乏活力、主观能动性及创造性,导致学校办学没有特色,学生发展没有个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政府垄断教育资源,优质资源分布不均,造成目前公办学校普遍存在办学活力不足、改革缺乏动力的问题。现有的管理体制显然不能满足学校特色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更不可能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以现有的政府职能去承担学校发展的具体任务,这种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前学校发展的需求。

(三)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不足

由上可见,政府存在既管理教育又包揽评价教育的弊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绝大部分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大多数评价活动都是政府进行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开展。这样一来,政府既是办学主体,又是管理主体,还是评价主体,决策、执行、监督一体化,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是解说员。这种现状带来的结果必然导致政府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难以问责和及时改进,长此以往就陷入僵化、固化的泥潭,教育发展失去动力和活力。

而且,当时的教育评估方式方法存在很多问题,如:行政性评价多,专业性评价少;结果性验收评价多,跟踪性评价少;规范性评价多,诊断性评价少;定性评价多,定量评价少。由于督学行政性很强,评估多数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免不了就很少顾及教育和学校的发展。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教育评估模式的转型已经刻不容缓。

上述问题,除了有政府督导部门自身的问题,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政府的自管自评自督导,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等社会组织培育不足,缺乏有质量、有社会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没有形成多元化、多主体的教育评估体系,评估的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管、办、评分离”政策发展与教育治理理念

(一)政策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教育部制定了具体的相关实施方案和措施。2015年5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谈到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意义时,《意见》提到“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基本原则包括权责统一、统筹兼顾、放管结合、有序推进。《意见》还从行政、办学和评价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本着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的原则,2015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9月,教育部确定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浙江省教育厅、青岛市教育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教育局、克拉玛依市教育局8个全国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综合试点单位,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沈阳市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西北大学4个单项试点单位。《通知》指出,各试点单位要尽快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6年9月前形成阶段性成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可以说,“管、办、评”分离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教育治理改革的新阶段。

(二)教育治理框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由“管理”走向“治理”的新思路,一字之差,却蕴含着重大的理论创新。由管理转变为治理,是观念、思维方式及行动方式的一个大调整,而“管、办、评”分离是实现“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重要路径。那么,“管理”与“治理”有什么本质区别?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安排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认同的、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管理往往是垂直的,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行政的色彩较浓,而治理则强调各个主体是平等的、合作的,它强调的是民主、协调、沟通,关注的是学校活力的激发,使校内各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

此外,管理往往是一元单向的,而治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利益主体围绕共同的目标协调与互动的过程。主体多元成为教育治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中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民众、社会、企业、学校的关系也是平等的、双向的、互动的、协同的。因此,治理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家长以及社会成员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对话关系。

教育治理的主体多元,首先体现在教育管理内部,校内从领导到教职员工在思想观念上要有转变,要让师生真正理解学校治理的重要性,并能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学校各项关注事项的治理过程之中,而不再如过去那样,仅仅把学校管理看作少数领导和干部的事情。教师和学生成为关注教育的主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参与教育管理过程中都必将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或间接对学校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更好地理顺学校内部关系,真正落实师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充分、全面、多元发展。

其次,教育治理的主体多元还体现在让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也参与到学校治理中来,理顺政校关系,把握办学主动权,理顺家校关系和社校关系,保障家长和社区人士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广大民众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希望得到优质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制度,把教育置于众多关注教育的群体之中,形成学校、家长、教师、社区共同治理学校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的行政思想与实践中,办学权、管理权与评价权皆归属于同一个主体,即政府。但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公民、社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与教育管理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不断加大,因此,在权力配置上逐渐产生了管理权与举办权的分离,即举办者与管理者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分化。因此,推进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旨在厘清政府的管理权、学校的自主权及社会的参与权的权限边界,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

可以说,“管、办、评”分离是实现“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重要路径,也是教育治理的重要体现。在教育治理框架下,重新思考管办评职责,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治理关系,从根本上说,主要解决的就是权力、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分配问题。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消除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权力分配不合理、责任分担不明确等因素的阻滞与消极影响,增强与提高权力、责任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体制的效率。

三、教育治理框架下管、办、评的涵义及其职责

“管、办、评分离”是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改革目标迈进的深刻反映,其实质就是厘清三者各自的职能,界定好管、办、评三方的职权范围,明确三类主体各自“做什么”的问题,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理顺管、办、评三方面的法律关系。那么,管、办、评各自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在教育治理框架下,管、办、评需要做出怎样的转型?如何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治理关系”?

(一)管、办、评分离下,“管”的转型

“管”即管理,强调对教育的规划、引导和把控,保证教育变革有的放矢,在“管、办、评”三者间处于基础地位。

首先,在管、办、评分离下,“管”的转型体现为管理主体观念的转变,具体来说,也就是从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的观念转变,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治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通过协商、对话的途径实现教育发展的目标。

其次,在管、办、评分离下,“管”的转型体现为简政放权。在以教育管理主义为主的时期,管理的模式主要是管控,政府管得比较多,行政权力很强,而在教育治理的模式下,政府要简政放权,不能借口内部管理或监管需要而绕过法律授权和行政权力清单等,随意设置审批、前置备案、评审、处罚等相关权力,更不能发现一个漏洞就建立一批审批、备案、评审事项。政府要逐步对基础教育实现行政权力清单管理,主动放手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与职能。

要想让学校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首先要舍得放权,对凡是可以下放又能事后监管的权力要一律下放。如果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会增强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上的放权,将为办学和评价的创新提供空间。

第三,在管、办、评分离下,“管”的转型体现为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过去的管控,向服务、协调、规划、支持、监督转变,政府主要负责宏观决策,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协调服务。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第四,在管、办、评分离下,“管”的转型还体现为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是靠完善的法律、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实施的。这种管理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政府应改变过多依赖行政命令手段来管理学校的做法,扭转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措施,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避免以管代评或以评代管,优化宏观管理。

在管理方式上积极创新,即政府可通过财政手段、政策约束和信息公开等方式指导学校发展。政府管理教育方式转变的核心,就是由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由直接办教育向管教育转变,由管控向服务转变。

管、办分离不是削弱政府的职责,政府在给予学校经费保障、进行教育立法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对学校进行评价评估和把握整个学校发展的大方向等方面,起着把关定向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放权不意味着放任,政府将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发挥引导、示范、激励、监管作用。

总之,在教育治理框架下的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宏观管理。政府的管理方式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政府逐步放权,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给学校的内涵式发展、特色发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学校的经费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发展等自主权交还给学校。

2.间接管理。政府不参与学校具体事务的管理,如校长的任命、师资的配备等,间接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办学发挥督导的作用,而不是直接施加行政的压力与管理。

3.服务管理。政府要为学校提供公共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而且,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应提供不同的服务。服务性是教育管理体制功能的本质体现,在教育管理体制建构过程中,政府应该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它的服务功能为依据来对权力、责任进行配置,确保教育管理体制服务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4.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这种管理可以通过过程监督和评价来实现。

(二)管、办、评分离下,“办”的转型

“办”即举办、办学。办学在“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学校是办学的主体,办学质量直接决定教育质量。在教育治理、扩大学校自主的框架下,学校要成为办学的设计者、执行者和创新者。

首先,学校必须是自身发展规划的设计者,根据自身已有办学规模和特色来发展自己的优势,以特色来立校。其次,学校是办学的执行者。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对其内部运行与管理肩负着执行各项办学理念、实现办学目的的责任。学校对于自身的课程与教学以及人才培养活动的过程管理具有相对的自主权。第三,学校是教学管理的创新者。只有具有创新能力的学校管理队伍,才能在人才培养上有其独特的眼光,通过创新的人才培养理念来创设校园文化,培养出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

在实现管理的过程中,学校还要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进行不断创新,尊重办学规律,尊重学生和教师的个性发展,为师生的创新生命的发展创设公平、公正、和谐的文化氛围。

办学的转型对校长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8月教育部发布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教育治理框架下的办学的转型进行了很好的诠释,倡导了校长的治理能力,要求校长依法自主办学,按照《标准》独立办学,要有独立判断、独立策划、独立决策和独立执行的主动、自觉和科学治理能力,成为法律、制度、治理意义上的学校之主,拥有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权、学校发展事务的事权、学校政策的决策权、学校政策的执行权、整合和合理使用教职员工的人事权、学校经费使用的财权、学校制度制定权和学校制度落实的监督权等自主管理权限。校长要克服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依赖症”,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简政放权,清理和废弃过去不适合学校治理的条条框框,为学校治理创造良好环境。经过试行,2017年12月4日,教育部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六个方面提出了学校管理职责和具体任务。

在管、办、评分离下,仅仅提高校长的治理能力和办学自主权还不够,学校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学校要形成校长领导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师生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促进的治理结构。要加强校务公开和社会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能否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从制度上对自身进行变革设计,形成目标一致、职责明晰又相互协调的学校组织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评价系统,形成以学校为主体的师生、家校、社校共治共管局面的治理结构,也是衡量学校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在扩大校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完善学校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健全董(理)事会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和评价机制,倡导教师、学生家长、校友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三)管、办、评分离下,“评”的转型

“评”即评价,通过科学的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评价与评估能够检验管理质量,监督办学效益;另一方面,能够引导管理改革,转变办学思路,影响教育效能。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越是在简政放权的治理框架下,越是要加强监督与评价,那么,在管、办、评分离原则下的“评”应该怎样加强?政府督导部门的“评”和社会第三方参与的“评”各自发挥什么作用?

在管、办、评分离下,“评”的转型主要是解决政府既管理教育又主导教育评价的弊端。改变过去以政府督导评估为主的局面,需要建立包括政府督导、社会第三方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构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元教育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包含政府督导,又包含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事实证明,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合理地行使对教育事业发展的监督权与评价权。因此,必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充实、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力量。但是,国家教育督导须与管理相分离,保持相对独立性,提高专业性,保证督导评估制度向着更加科学、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方向发展。相对独立不仅包括机构设置上的相对独立,更重要的是确保督导评估在做出判断、报告、建议和意见上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真正发挥监督和问责作用。此外,政府督导的职能主要放在以管理和宏观评价为主的督政、教育督导评价政策的制定、评价标准和指标指导方针的制定上。

在促进政府督导向着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方向发展的同时,要改变过去以政府督导评估为主的局面,委托授权,公开透明。但同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促进管、办、评的分离并不是要取消国家或政府的评价权,而是要把一些评价权交付第三方来行使,以期保障与增强教育评价的客观性与有效性,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第三方社会专业组织,积极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对学校的评价。

2015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并提出要“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也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社会参与教育评价的领域,委托第三方参与教育评价”。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评估的优势在于他们更加中立、客观和专业。他们可以通过先进的评估手段确保评估的技术含量,提高评估方案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必须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交给专业服务机构。但要真正实行评与管、办的分离,除了评估机构要保持中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还需要三者之间实行科学的职责分工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教育部原副部长刘利民指出:“将来这些工作(监测工作)就不由政府来做了,逐渐委托给一些社会组织,比如委托大学、科研机构等。”在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政府可以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同时,要处理好政府督导部门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关系:政府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具有培育、支持、合作、运用、协调的职能。政府对教育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政策鼓励、财政支持,加强引导和培育,尽快形成一批具有教育评估、教育质量监测资质,有社会影响力的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和监测工作。各类评估机构也要加强建设,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对学校的评价方式上,都要让学校真正得以自主发展,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众所周知,学校有多种类型、多个层次,它们的历史、现状、资源配置、基础条件等各不相同,如果硬拿同一个标准去评价不同的学校,结果肯定是不科学的。如果评价体系不完善,学校自主发展便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在评价标准、指标、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同时,学校在自主发展过程中,可以主动邀请第三方机构给予评价指导,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督导评估的情况。

四、各司其职与统筹协调

(一)分离是为了更好的整合

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是一个系统,任何事物、系统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各个方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基础教育领域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是为了厘清在教育治理理念下管、办、评各自的责任,但最终也是为了让这三个方面更好地整合和统一。管、办、评分离是改革的基础,而管、办、评运行系统合一是改革的终极目标。管、办、评运行系统包含政府、学校、社会第三方三个要素,它们有一定的逻辑结构,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结,形成具有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功能的有机整体,三个方面形成有分有合、既分又合、相互循环、互相运动、互为因果的运行系统。

管、办、评分离的本质是进行职能调整优化,改变长期以来政府集管理、办学、评价于一身的失衡局面,规避决策、执行、监督一体化带来的诸多弊端。但是,管、办、评分离绝非一分了之,而应形成有分有合、既分又合的循环联动,其治理秩序也应更加注重协调性和系统性,强调适度性、层次性和关联性,在教育活动的系统中,任何力量、任何因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管、办、评也无法“绝对”分离。为避免出现权力真空、职能死角和责任盲区,完整意义上的管、办、评分离也必然包含融合共享和互动协同。

“政府教育统筹权”包括分权、放权和监权,但是,放权并不等于“放任自流”,分权也并不等于“一分了之”,而是要有“分而有合”的大局观作保证。学校自主发展依然需要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管、办、评协同联动的途径与机制

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管是基础,办是核心,评是导向。管理强调对教育的规划、引导和把控,保证教育变革有的放矢,在“管、办、评”三者间处于基础地位;办学要践行教育改革规划,深化教育质量改革,具有核心作用;评价则具有指向性。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制约的:一方面,评价与评估能够检验管理质量,监督办学效益;另一方面,评价与评估能够引导管理改革,转变办学思路,影响教育效能。政府宏观统筹管理水平、学校自主办学水平的数据由第三方提供技术判断、结论反馈。第三方评价机构逐步实现由从属性、综合性向独立性、专业性的转变。政府或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签署合约的方式,将相关评价内容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制定拟定实施方案、构建指标体系、选择样本对象、分析数据、形成结论、评价反馈的业务流程,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政府或学校,作为决策、管理使用。

权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不仅要考虑教育管理权力如何配置,而且需要考虑如何协调其与办学权力、评价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出现权力真空、职能死角和责任盲区,完整意义上的管、办、评分离也必然包含融合共享、互动协同的机制,需要联动渠道发挥整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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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汇合

管、办、评分离后的政府、学校、社会三类主体,虽然各安其位、各尽其责,但是三者的理想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改进效率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三方共同努力,一起致力于构建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服务型政府管理体制。管、办、评分离是充分发挥教育人力、财力、物力作用,利用教育内外部各种有利条件,高效率地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政府依法对学校实行宏观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办学机制;社会培育中介评估机构,广泛参与教育评价,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可见,管、办、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学校的微观管理,通过引入社会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增强学校自主办学和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活力,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实现建设教育强国的目标。

2

机制融合

分离的职能需要融通性传递装置,明晰的责任需要联结的责任链条,管、办、评分离后的“成长烦恼”和“转型阵痛”也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来支撑和化解。第一,建立共同参与的公共教育决策机制。采取联合调研、集体讨论、相互咨询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发展难题、管理重大问题;完善重大教育决策的审议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公共教育决策回应公众和社会需求的能力。第二,建立共同协调的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建立政府和学校、社会专业组织之间良好的关系和沟通渠道,形成工作信息反馈机制,使各方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改进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第三,建立相互制约的教育绩效问责机制。政府通过建立教育服务标准、明确绩效标准、明确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与学校建立绩效管理合约或与社会专业组织建立委托管理、购买评估、咨询等服务合约,并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服务水平,落实问责机制。

3

资源整合

在管、办、评分离过程中,为节约教育治理成本,维持和强化治理效果,需要整合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第一,推动信息资源整合。要推进政务、校务、教务等信息公开,加强教育网络系统建设,共享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行政预算、教育开支、监测评估报告等资料,使各方包括公众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实行精细化管理。第二,推动人力资源整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专业组织各自的优势,整合政府管理者的宏观把控、高校专家学者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社会组织专业工作者的市场分析等优势,取长补短,互为补充。第三,推动组织网络资源整合。在管、办、评分离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多方参与,利用政府的行政网络、学校的学术圈层、社会组织的专业群落,实现政府主导作用、学校主体作用、社会主推作用的协同联动,推进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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