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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如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以投贷联动业务为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属于中小企业,但又具有“科技型”特征。例如: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等比例均较高;产品科技含量高,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附加值高、风险高。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进行精准科技贷款支持,在对传统的科技贷款项目进行信贷政策、信贷流程创新优化的基础上,陆续开发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融资、投贷联动以及阶段性股权质押融资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信贷产品,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又扩大了银行业务收入渠道。

  由于作为核心机密的研发信息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科技型”特征也加剧了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矛盾。科技贷款风险高、风险资产权重大、消耗资本多、不良贷款率高导致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意愿不强,原因有三:首先,在银行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三性原则”中,资金安全性始终居于首位。其次,银行目前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并没有体现出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在降低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措施上,银行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对科技产品进行准确评估,仍然强调抵质押物的足值。最后,我国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受客观环境所限。例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阶段性股权融资质押都是因缺少对知识产权、股权合理的评估以及转让流通场所,导致银行对其真实价值难以确定;供应链融资必须得到核心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上下游企业配合;建立在贸易融资基础上的商业保理经常遇到欺诈风险与买方违约。

  投贷联动模式的国际经验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寻找优质客户已经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头等大事。但是,僧多粥少导致银行在传统优质客户领域陷入“红海竞争”,结果是获得了客户、失去了利润。因此,另辟蹊径,从原来被视为鸡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挖掘价值,从“投贷联动”的视角探索新模式新路径,将为银行转型提供广阔“蓝海”。

  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有意识地将信贷资金等债权融资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融资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英、美等发达国家投贷联动业务开展较早,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业务模式。

  美国

  成立于1983年的美国硅谷银行,创造性地协同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是投贷联动模式的创始者。经过34年的发展,美国硅谷银行形成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合作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风投机构”)、专注投贷联动业务的经营模式,并获得巨大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市场定位明确、行业与客户细分到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水平高以及风险控制技术先进,尤其是针对那些已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支持但还未公开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其因缺乏担保资产而难于贷款的问题。

  硅谷银行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利息+期权”的收益模式。面对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硅谷银行在收取较高的固定贷款利息的同时,未来还将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二是循环放贷模式。硅谷银行采用信用卡额度授权模式,即企业在贷款额度内自主使用资金,并只支付实际使用资金的利息,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初创企业高利息的压力。三是独特的风险评级模型。通过十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硅谷银行开发出独特的信贷风险评级模型。例如,对于高风险的初创期企业和较为成熟的科技型企业,其贷款比例和额度有专业的测算方法。

  英国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严重影响到英国的金融机构,许多英国大型银行在审慎经营原则下,增加对经营能力较好的大企业的贷款,收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凸现。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投资者建立了具有英国特色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2011年4月,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英国一些银行机构(包括巴克莱、汇丰、劳埃德、渣打等银行)承诺各投资15亿英镑(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0亿英镑)成立了新型私募股权基金即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专门为英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BGF自成立以来,已向100多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了5亿多英镑的融资,成为英国活力旺盛、口碑良好、服务广泛的中小微企业投资机构。

  BGF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基金董事会掌握最高监督管理权,其主要职责包括规划整体战略和监督管理层,另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业务领域监管。二是明确的定位。该基金组织成立的出发点就是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它又不能剥夺被投资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力,于是基金通常持有被投资公司不超过40%的股权。另外,在被投资公司进行分红、并购和投资时需要得到基金组织的同意,以达到对被投资公司的部分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目的。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与机制设想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的现状

  自2000年起,我国尝试设立科技支行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限制银行对实体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导致贷款与投资无法形成合力效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2016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我国开始在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投贷联动试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探索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联手风投机构的“跟贷”模式。商业银行结合自身情况与风投机构合作。并且参考硅谷银行的“选择权”模式,设立部分可转债属性,与风投机构签订选择权,约定贷款资产和被投资企业的相应股权可以作价转换。如果被投资公司实现股权溢价并进行公开募股、并购重组时,那么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行权,并指令风投机构抛售其代持股权实现收益增值目的(见图1)。如汉口银行采用此模式对武汉东湖高新(600133,股吧)区的科创中小微企业给予金融支持。

  设立境外子公司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在境内进行实体企业股权投资,于是一些大型银行在境外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实现对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见图2)。通过这种模式,商业银行可在集团内部实现对科创企业的投贷联动。如中银国际通过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对科创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

  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模式。根据《指导意见》,我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促进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与银行的“信贷投放”有效结合,共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该模式的特点表现为对风险的偏好和对激励的考核更加灵活方便,更贴近硅谷银行模式,同时也是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路径探索(见图3)。如上海银行的法人子公司——上银投资公司——与上海银行浦东科技支行联袂为科创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的投贷联动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与高科技产业园区“投贷联动”机制构想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践中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针对新的业务流程,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设计风险隔离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科技型企业之间需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在银行股权退出方式的选择上,需要借助资本市场,制订明晰的退出界线,开发风险评测信息系统。因为我国现有的“投贷联动”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急需探索一种适用于高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模式。

  “投贷联动”机制的基本思路:商业银行为“园区平台发展基金”提供债权贷款,并通过该基金为园区内合格融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以此获得固定收益和退出后的风险收益。具体操作流程: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调研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判断企业发展前景,从而对产业园区的管理模式、运营体系及盈利情况进行评估审查,筛选出合适的产业园区。产业园区作为发起人,与地方政府、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园区平台发展基金”,并担任GP运营管理基金的日常工作。政府以及具有良好风险投资项日管理经验的PE、VC等风投机构,作为“园区平台发展基金”合作伙伴之一,并担任LP,具体组织形式如图4所示。

  其次,在联结PE、VC等风投机构基础上,“园区平台发展基金”通过全面考察园区内中小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行业特征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的能力、管理体系等情况,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合格融资企业进行筛选,并为合格融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商业银行为“园区平台发展基金”提供90%的贷款,剩下的10%作为劣后级由“园区平台发展基金”提供。园区内合格企业的融资需求统一由“园区平台发展基金”予以满足。此外,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协助中小企业设计重组、改制方案,理顺经营管理机制,优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监督贷款的使用,还可以从金融技术层面扶持这些高科技企业,为推动企业上市、银行资金退出做准备。

  最后,在收益分成环节上,园区内合格融资企业按照8%的固定利率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并额外支付大约4%的风险投资收益。在风险投资收益中,每年企业按照盈利情况支付固定利率1%的融资回报。3~5年后,园区平台发展基金退出企业。退出收益由商业银行与基金按照3∶7的比例分成,综合测算退出后的风投收益约为3%。投贷联动机制各环节设计机制如图5所示。

  “投贷联动”机制的风险防范

  制定园区平台准入评价体制。首先,对产业园区及园区内所进驻的科技型创新企业进行筛选。商业银行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角度调查有关企业项目,调查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竞争、核心技术、产品市场等,以及企业管理、财务、资产、人资管理等内容。商业银行调查方式可以采用访谈企业领导层、向企业员工询问以获得内部信息,也可以听取风投机构、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的意见,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园区内其他企业的意见等。其次,在园区内7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基础上,商业银行继续对高科技产业园区平台进行评价。这既涉及园区的外部创业环境,如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以及住宿、餐饮、商场、医院等配套设施,也包括政府的税收、地价等配套政策环境以及园区的内部管理模式与盈利能力等。在具体的评价中,对园区经营管理人员的考察侧重于管理者经营高科技园区的经验如何,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成功的历史等。银行可以要求园区管理者提供明确的业务计划、简明的行政管理纲要、具体的市场战略、未来的战略规划、领导层管理背景等情况。

  建立园区平台担保体制。为了降低风险,商业银行可要求园区平台提供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产业园区可将拥有的写字楼、住宅楼等物业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如果产业园区抵押物不足,可以由园区内企业进行辅助担保:在产品开发阶段,可以用专利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如不能按时还贷,那么技术专利出售款,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在产品进入市场后,应收账款可以替代知识产权作为抵押。

  设置“防火墙”隔离体制。首先,资金管理是隔离投贷联动模式风险的关键环节,应该限制资金在银行内的无限制流动,通过设立“资金防火墙”,即制定统一的交易体系,限制信贷资金与投贷联动业务资金的交易范围,同时明确资金使用渠道,对投贷联动的参与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其次,强调信息相对独立,设置“信息防火墙”,避免信息在银行内部滥用,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隔离制度。

  设立投贷后风险预警体制。风险预警体制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数据库,应囊括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前景等宏观经济信息,也包括园区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员工状况、经营情况、管理能力、有无违法违规等微观经济信息,以便及时反馈风险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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