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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移动电话号码权属的法律定性

作者:张晓东  发布时间:2015-04-13 13:45:13


                      张晓冬                  

我国电信事业是在90年代初蓬勃发展起来的,在最近十年间手机作为移动电话已走进千家万户。现在基本上普及到寻常百姓,成为人们生活中必需品。特别是最近五年来,移动电话从无线到上网、微信功能发挥,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潮流。移动通信工具给人民带事信息化便利的同时,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思维观念和生活工作方式,随着移动通信技术自身的发展和业务的创新,有利地促进了社会上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提升了相关行业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政府部门,移动信息化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公务员出差在外也可处理公文等。手机作为一般的商品购买简单便利,人们在享受手机给你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人们对手机号码追求越来越高,各种移动通信公司为了迎合一部分个人的心理需求,不断推出手机号码后几位是同一数字的移动号码或相连续的数字号码即所谓的“豹子号”和“拖拉机号”等吉祥号,并且这些号码在入网时是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有些号码因欠费被移动电话公司注销了,有些是人为转让他人使用。这些入网时卡号,他们对卡号是否享有所有权,有些时侯因为号码归属问题产生争执,甚至诉至法院,给法院带来一个新的财产认定的处理问题。个人移动电话号码的权属该如何定性呢。

一、手机号码是否应属于个人所有

人们获取移动电话号码的方式,一般通过与移动通信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把手机号码作为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交给个人使用。所以个人作为一般消费者,认为手机号码是我买的,无论是买入网卡还是我直接办理入网手续,使用了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表明所有权属性的“用户密码卡”。即通常人们常说的,这是我的号码,他人无权使用,具有人为的排他性。但个人即使购买了网卡使用,欠费到一定期限后,通信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注销此号码,此情形下,移动电话号码还属于个人所有吗。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对手机号码所有权属认识不清的表现,是对电信管理规定不了解产生误区。

二、手机号码权所有权主体应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的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号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且有限的资源。”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七条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通信网码号,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都属于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从这些规定看,国家应是手机移动号码的所有权主体。

三、个人通过电信服务合同且支付对价取得移动电话号码应是什么权利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审批获得许可再向国家付费用即获得对某此特定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后,再与电信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取得的一定期间内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并且消费者需按月交纳一定月租费,即是现在有的通信服务企业不收取月租费也应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也是月租费性质,所以从取得方式看,个人取得移动电话号权利是类似于房屋租赁权性质的租赁使用权,一旦服务合同期满,电信服务企业就可以无偿收回。在电信号码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移动通信服务企业是不会转让法定使用权。

 四、个人对移动电话号码的租赁使用权范围

既然个人是对移动电话号码享有租赁使用权,个人对移动电话号码 使用权有哪些范围呢。

1、基于服务目的善意使用的权利。个人在与通信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合理善意使用权利。个人在支付适当的月租费后,可以保持对手机号码的善意使用。

2、基于自身的需要的有限转让。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继续租用该手机号码,或者根据自身的需,在一定的程度上转让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个人可以决定将手机号码交给任何人使用,而不需得到移动通信服务企业的批准备。当然其前提是必须不断的支付必要的费用。

3、基于自需要决定是否继续使用。个人可以基于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手机号码,如果消费者决定终止该手机号码的使用,可以在支付完所欠服务费用后,停止该号码的使用。

 五、“吉祥手机号码”具有的价值是否有被执行可能性

一些所谓“豹子号”和“拖拉机号”等吉祥号,在人们心中有时带有身份和地位象征,通信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这些号码比普通的移动电话号码的费用要高,有的甚至达到几万不等,使得这些号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属性。特别是使用这些号码的人在拖欠别债务时,仍然使用这些吉祥号在显示着自己的身份地位,甚至有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将几个吉祥号据为己有,不给对方,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些当事人要求法院执行这些吉祥号码。这给法院执行带事很多法律困局。现行的手机号码虽然已于2010年实行实名制,但一些移动销售网点仍未能做实行实名制,致使一些吉祥号无法查询到真正的租赁使用权人,另一方面移动服务企业的内部规定及相关操作软件也没有与法院执行相配合,使法院无法到移动服务企业将这些吉祥号的过户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制订执行法,祥细规定执行过程中各行业各部门以各自的现有法规、规章来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使人民法院执行有法可循,特别是对于移动手机号码的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可由移动服务企业提供被执行人使用吉祥号的现行租赁价什,并与通信服务企业研究执行过户程序问题,以使这些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吉祥号能被执行。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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