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办理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规避程序设计,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和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义务确保填报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和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的,愿意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承诺按照上述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不得在保留期内调整登记机关、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额等事项。
3.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正式生效。
4.自主申报名称通过后保留期为30天,逾期视为放弃已申报名称,名称自动失效;对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变更名称除外),如需延期的,可在新设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前,在系统首页左边点击“名称延期”图标(如下图)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5.自主申报名称通过后,点击“我的待办”,可查看名称后的图标:。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可点击页面中的“设立登记”按钮,直接通过全程电子化网上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点击页面中的打印按钮,下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到对应的登记机关注册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登记【→下载地址:点此下载企业设立材料 ←】。
6.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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