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广东党的问责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广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昨日,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办法》主要情况作出解释。《办法》紧密联系广东具体实际,首次将“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在问责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后,广东省委立即传达学习,并要求省纪委起草广东实施办法。在多次专题研究、参考兄弟省的做法、广泛征求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党委、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办法》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8日由省委办公厅正式印发。
据介绍,《办法》紧紧围绕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责任种类等内容。第二章“问责情形”,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明确问责的一般情形、加重从重情形、减轻从轻情形、免责情形、问责时效等内容。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主要是程序性规定,明确问责的方式、启动程序、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以及成果运用程序等内容。第四章“附则”,其中一条是名词解释条款,解释“两个尊重”和“三个区分”。
(广报记者汤南 通讯员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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