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场教学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党性锻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场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员学习体验、实践锻炼的场所。建立现场教学基地,是切实增强党校教师和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党校走向社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现场教学基地应为学员学习观摩、体验生活、党性锻炼、专题教育等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现场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现场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地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共建共管“的原则。现场教学基地由县委党校与相关基地共建单位协商确定,并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建立、共同管理。
2. “互惠互利”的原则。党校利用基地共建单位的条件实施现场教学活动;基地共建单位借助党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开展培训、咨询等活动。
3.动态性原则。稳定核心基地,发展松散型基地,实现对现场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党校优先支持接受本校学员人数多的现场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共建单位具有与党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或能满足完成现场教学任务的要求。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员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基地建立的程序
1.由党校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现场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者,可在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
2.党校负责对拟建基地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拟建基地现场考察论证。
3.将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方案报县委组织部,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4.党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挂牌,标牌统一制作。
第六条 党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党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党校应主动与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教学计划,推荐安排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员现场教学任务的落实。
3.基地共建单位应根据党校制定的现场教学计划,为学员开展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优先满足党校教学的需要。
4.教学期间,党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员、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三章 现场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现场教学基地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党校职能科室依据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班次教学计划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现场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发展规划,基地建设、撤销等需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要加强对现场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党校办公室要保存对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建立现场教学基地档案。
第十条 学党制定相应的现场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对现场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现场教学任务的单位,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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