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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热点问题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热点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07-04-25来源: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热点问题分析

摘自——“中国房地产信息网”2007-4-24 10:31:09

 

 

  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坚持与调整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和热点问题分析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世界银行20061114发布的最新《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融资,但仍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住房公积金作为提供住房贷款的机构还比较薄弱。目前缴存余额6260亿元中只有 45%的资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存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住房公  积金制度或使用贷款。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在住房公积金风险分散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政策问题。 

 

  世界银行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媒体批评之辞还有“富人俱乐部”、“富人的免税黑洞”等。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又发生了多起挪用、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反映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分析 

 

  1.目前的政策定位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住房保障措施是以“单位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国家免一点”的方式解决个人住房消费问题;主要政策保障目标群体是:在保障所有职工(普惠性)的基础上,适度倾向于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保障标准是:基本住房(自住住房)需求。其筹资基础是以单位强制资助,国家给予免税优惠为核心支柱;运作特点是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低存低贷”的准金融模式。普惠性、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是其最为明显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完全采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但其资金运作又有着住房金融的存贷款运作特点。 

 

  2.现阶段政策定位评价 

 

  强调现阶段政策评价,主要是考虑政策必须与现阶段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一是由于我国低工资收入的情况尚未改变,取消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占经济主体大多数的非公经济单位、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国有单位,其职工获得住房性工资就难以保证,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是中低收入职工。二是我国企业的法制化发展还不够规范,要维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需要法律和行政的强制保障。三是各级政府财政基础薄弱,对全面解决住房问题,尚缺乏足够的财力予以支持。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定位是符合现阶段我国住房制度实际情况的。存在的问题多数为执行偏差、政策设计不到位、管理松散、法制乏力引发的问题。 

 

  三、从政策定位角度,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坚持的方面 

 

  1.坚持普惠保障定位,释疑“应只保中低收入者”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争论的焦点是:住房公积金应坚持今天的普惠制,还是应只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并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用不大。 

 

  笔者认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应该分层保障。 1998年以来,我国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结构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基本保障加区别保障的政策:经济适用房的定位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低价位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制度的定位是低收入及以下群体的租房保障政策。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是保障所有家庭提高购房支付能力,也可用作支付房租,其增值收益为廉租制度提供了资金来源。显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并非唯一途径。仅靠此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是不现实的。目前已经支用的4400多亿资金,就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者的保障作用。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坚持普惠保障定位,三种保障制度及财政力量相互协同,才能起到有力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作用。 

 

  2.坚持强制保障定位,解决“富人俱乐部”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各种类型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条例》颁布七年来,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有条件的单位因普遍趋利而高额缴存,而困难单位“除了工资一概不保”。由此造成的强烈的反差是该制度被指责为“富人俱乐部、覆盖面不足(仅为60)”的根源。应该说,从政策定位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囊括了社会各种组织的从业人员,排除在外的仅为占极小比例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且没有禁止参加)。覆盖面不足并非政策定位问题,强制性没有落实是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的根源。 

 

  《条例》颁布七年多来,全国未缴公积金的侵权现象比比皆是,侵权处罚案例却寥寥无几,大面积的侵权损害还在蔓延,强制性不力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欠缴清缴工作可谓积重难返。由此引起的社会调解、行政诉讼、法律诉讼也有所增加。所以,坚持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保障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3.坚持限额保障定位,解决“富人免税黑洞”问题 

 

  2005年,建设部印发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能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基本上控制了住房公积金超高缴存的问题。同时,有的地方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了最低缴存额政策,从政策上保证了限制高收入人群、保障低收入人群、缩小缴存额差距的目的。 

 

  至于有些媒体指责的“成为富人合理免税黑洞,拉大收入分配差距,造成新的贫富不均”的问题,其根源是:2005年以前,在政策设计上只重视了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属性,片面强调按照本人工资总额足额缴存,而不设缴存高限,无形中保护了高收入者的高缴存和由此带来的高免税。这一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规范,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制度的合理性。 

 

  坚持限额保障定位,不能再放任高收入者高免税,是不容忽视的政策要点。值得关注的是,限高规定出台后,由于缴存资金不统筹使用,全额归个人所有,某些单位还在变相高缴存,某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受筹资多多益善的驱动,听之任之。 

 

  认真分析现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其均属于执行偏差和细节设计的不周引起的问题,而不是政策定位本身导致的。因此,我们要以攻坚之势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从管理机制层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调整的内容 

 

  1.理顺管理体制,将分散管理调整为集中运作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上的过度分散导致问题频发,一是违规使用、挪用、骗取、挥霍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有发生;二是资金供求地区不均,紧缺和大量沉淀并存;三是各地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这样的管理体制与资金的快速积聚、业务日益繁重不相适应。为此,在管理体制上,建议将分散管理调整为省级或中央集中运作。 

 

  2.确立“高压线”监管态势,调整监督主体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多头监管,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监管。有的地区监管形同虚设,“中心”基本上依靠自我管理。为此,首先应调整监管部门,明确建设部及各省建设厅为住房公积金唯一监管部门,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中心进行直接监管;其次,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水平,做到监管问题预警,清算系统联网,确立如同社保资金一样的“高压线”监管态势。 

 

  3.改变“低存低贷”,调整利率政策 

 

  目前存贷利息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个人长期存款“低利息”(不足一年期利率)损害了只存不贷的净储户(低收入户较多)的利益;二是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5年以上存贷利差为279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仍有下调空间。所以,应变“低存低贷”为“平存低贷”,使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利率,对高收入者实行“限额低贷”或“平存平贷”,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职工的倾斜。 

 

  4.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调整征缴方式 

 

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的落实是以法律手段为保障、以高成本的行政监督手段为后盾的。应借鉴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力度和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工作,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为降低征缴成本,简化征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可与养老保险合并征缴,因为目前两者在征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最终可调整单项保障为综合保险,分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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