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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旧时社会治安琐谈
日期:2013-02-27 12:02  作者:  来源:如东新媒体
点击:55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统治阶级除了动用国家机器镇压异己分子以维护政权外,一般都还比较注重维持社会治安。一是因为社会治安是统治的根底,任何基层的骚动不安都可能引发政治危机,即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二是民安则国泰,社会升平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由于社会治安面广量大,旧时也只能大部分借助民间力量,比较注重“民防民治”。这样既可以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制止犯罪,“教化万方”,还可以动员群众力量抗击水火灾害,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民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我国自北宋王安石变法直至1949年建国前夕推行的保甲制(以户为单位,一般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除战争或动乱时期带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和军事色彩外,在正常年景就是维系社会治安,“以民制民”的一种基层组织。
如东地区旧时属如皋县的一部分。皋东自古盛产食盐,为食盐的集输运中心,明清时期行政建制主要为“场”,地方管理者为场大使(场官)。场官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盐务,同时也兼管地方民事。旧时地方官的主要职能有三:一是征管赋税;二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理案件诉讼;三是组织协调社会公益事业。其中市政建设的推进和社会治安的维系主要靠民间团体和广大民众的参与。比如掘港场著名的两条石板街就是清代乾隆和嘉庆年间由当地盐商集资建造的。社会公益事业则大多由商家捐资或民众集资,民建民用民管。由于官差很少,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基本上靠民防民治。虽然皋东历代都有驻军,但属于另一序列,并不处理民事。在这方面,“保甲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保甲制”不仅规定“联防”,即互相关照,协同防范,发现犯罪嫌疑或苗头及时举报;同时还规定了“连坐”,如果在每一地段内发现犯罪,同一保、甲内的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按现在的民主法制观点,这种株连当然极不民主也极不合理。但在封建社会里,这一举措也迫使民众提高警觉,既是对自身安全的维系,对犯罪分子也不失一种震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区域的安全。在旧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和社会不公,穷人乞丐多,常有因饥饿或疾病死在路上的,俗称“倒路尸”。人们发现了,往往在夜里偷偷地将死尸拖离本区域,置于他人境内,免得惹火烧身。因为死尸既在界外,本保(甲)的人便不会“连坐”,这便是当地人常说的谚语“推死人过界”。实际上,这也是对“连坐”的一种消极抵制。
过去,无论农村或集镇,邻里之间时常串门,也互相照应。夏天晚上,家家把饭桌搬到屋外,就像现在的“大排档”,热闹而和谐。谁家来了人,邻居都要张望一下,甚至还要打听来人是谁,从哪里来,来干什么。现代人看来,这是打听人家隐私,是不文明的,认为这是一种小农习气。但在当时,除了好奇之外,客观上也起了某种“联防”的作用。
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盗抢和水火灾害。过去靠官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主要还是靠民众。如东地区地处沿海,旧时倭寇海盗时常袭扰。由于海岸线漫长,官兵防不胜防,而且盗匪惯常于月黑风高之夜趁潮登陆,沿海居民经常自发联防值更。一旦发现海盗,便鸣锣报警,并且率先组织抵抗。旧时通讯联络不便,往往官兵赶到时,海盗早被民众先行抵挡甚至击退。明朝嘉靖年间,掘港有位十一二岁的小英雄扣郎就因为倭寇入侵时奋不顾身鸣锣报警,被倭寇残暴砍死。后来人们为纪念他,专门建了“扣郎子庙”,著名的“西方寺”里也辟有一间“扣郎殿”,人们常年祭祀,以表敬仰之情。“扣郎子庙”直至建国初期仍然存在。另外,沿海档潮的海堤,如发生隐患甚至溃破时,沿海群众也奋勇争先,不惜将家中的门板、蒲包等物先行抵挡,为大规模抢险夺得先机,对维护沿海乃至内陆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很大作用。
旧社会抢盗案件也常有发生。但总体来讲,如东地区物产丰富,民风淳朴,专业抢盗的很少。因为交通不便,外地来流窜作案的亦不多见。倒是因生活所逼或好逸恶劳而小偷小摸者居多。此类人作案手段其实并不高明,加上居民联防,因而常有被拿获的。但捉到后,一般并不送官究办,只是教训一顿而已,旧时县志上称“讼狱简稀”(明嘉靖《如皋县志·风俗》)。为了提高居民警惕,维护区域安全,旧时还有晚间打更的习俗。“更夫”由民众集资供养,除了夜里敲梆子报时外,还负责巡查和不时提醒民众。特别是年关岁底,更是加紧巡防。更夫一面敲更,一面高喊:“年残月尽,火烛小心。大门关好了,水缸挑满了。大人睡床口边(外边),伢儿睡床里边……”提醒人们多个心眼,注意防火防盗。
旧时农村多住草房,市镇基本是砖木结构的平房。大家小户做饭都烧柴草,锅膛门口堆有大量草柴,极易引发火灾。一旦失火,则周边群众便敲打破锣或面盆报警,人们就从四面八方赶来奋力扑救。虽无组织动员,但却十分迅捷。早先没有自来水,大人小孩便排成长龙,用面盆、木桶从水缸、小河里取水,再接力传递,还有人不顾个人安危,奋勇上房。那场面着实惊心动魄,其合力同心救人危难的义举亦非常感人。清末民初时,掘港及几个较大集镇开始设立消防“水龙局”。所谓“水龙局”,不过是一间几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而已,里边置“水龙”(相当于消防车)一二座,破铜锣一面,贮水笆斗数只。门上通常还贴有对联;“事有备以无患;门虽设而常关”,希望常年不要用它。“水龙”只是一只椭圆柱体的大木桶,中间置一水泵,两端连接长约2米左右的木杠。去火场时由人抬着走。救火时,群众不断地向木桶内贮水,“水龙”两边各三四个精壮汉子轮番揿压木杠,带动水泵连杆,水即喷出。三五分钟下来,这批人便累得精疲力竭,马上就有第二批上去轮换。这种土“水龙”使用时耗时费力,效率很低。后来有了“洋龙”,由上海制造局批量生产,仍然使用人力。但轻巧精致,加了轮盘可以推行,还附有帆布水管,可在较远距离操作。据《如东县志》载,民国初年,掘港有“水龙局”8处,栟茶有5处,丰利、马塘、岔河、北坎、南坎、潮桥、石甸等地亦设有“水龙局”。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掘港的“水龙局”增加到17处。另外,“西永升”酒坊还自备“水龙”两条,遇有社会上火警,也参与扑救。所有“消防队员”都为“义工”,没有任何补贴。平时各自生产,遇有火警,则丢下手中活计,迅速赶赴火场。只在火势平息后,主家请一桌酒酬劳压惊。如果主家损失太大,包括“消防队员”在内的周边群众还都自发“凑份子”帮助重建。
处理好民事纠纷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没有专门的调解机构,一般民间纠纷自有热心人出面劝解。若有重大纠纷,各执一词时,一般也不报官,而是去茶馆店“讲理”,请一批有身份、有知识而又办事公正的人出来评论。最终理亏的一方自己认输并且还要负担茶资,甚至还要办酒认错。有些可能酿成大祸的纠纷也往往因此得以化解。民国年间,各集镇都建有“同业公会”,一些商业圈子里的纠纷也常在公会里调解。老百姓认为,官方处理纠纷时常不够公允,而且耗时费日。加上一些官员贪赃枉法,讼师刁钻,吃亏的大多是没根没绊的草根小民,反而不如民间自行论理公断来得好。
由是观之,无论什么朝代,社会治安如果离开了广大群众,看来都是难以搞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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