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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教你食品稽查办案五大技巧

教你食品稽查办案五大技巧
                   


                   

                                                2015-08-10

                                                食药法苑
                       

                       
                   

                                       
                                                           
                                                           
                   

                       
 技巧一 :无证照经营,坚决进行清理规范


  无证照经营时有反弹,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是不及时办理营业执照。这部分经营者中有下岗人员、大中专毕业学生、外出打工返乡创业人员、劳教释放人员、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他们思想上有种“先上车后买票”、“效益好我再办,没有生意就关门”等模糊认识;二是前置许可和条件不过关或未获得行政审批手续,干脆不办执照。特别是不具备卫生条件的餐饮店、食杂店尤为突出;三是季节性无证照经营。这种无证照经营多数以端午节、中秋节、春节送货下乡,赶庙会及走村串巷等时令节日和零散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特点是时间短、地点流动、食品价格低、质量无保障;四是职能部门监管缺位造成食品经营者无证照。

  总之,无论哪种形式的无证照经营,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食品安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挥各自职能,顺势而为,下大硬茬,重点整治和规范无证照经营的重点区域和突出行业。

 技巧二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罚


  技巧二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罚

  一查食品侵权假冒行为。食品侵权假冒有以下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傍名牌,冒用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厂名厂址,此类违法行为最为普遍,屡见不鲜;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仍然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要形式;三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违法行为;四是冒用或仿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这种违法行为在保健食品上最为普遍。一些生产厂家在其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冒用或编造他人的批准证书号。

  二查《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食品“QS质量”认证标志。《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实行食品质量认证制度”。我们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一是对食品生产、流通、经营企业依法推行许可制度;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我国自2004年1月1日起,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食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5年7月1日又启动了第二批新10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三批13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市场准入已在酝酿之中。我国是世界上第二个强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家,在未来5年内,我国28类食品都将纳入QS质量认证范围。所以,我们在执法办案中,首先明确以上标贴QS标志的食品范围,然后区分不在QS质量认证之列的食品。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诸如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市场、超市自制的食品均不在QS认证范围之列。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及其基本含义,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食品。因此,我们在日常巡查和执法办案上要以是否加贴“QS认证”标志和是否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为突破口,拓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办案视野和思路,依法严查无QS标志、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加大无QS标志或擅自冒用QS标志的食品惩处力度。

  三查经营者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情况。对不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索取供货商证照、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或不建立进货台账的经营者,在教育引导和责令改正无果的情况下,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并督查其认真落实“两项”制度,及时规范记录进(销)台账,积极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查滥用食品添加剂。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要真正识别判定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大有学问,应与时俱进,多作市场调研,借助高科技手段,准确把握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新特点、新动向、新手段、新领域。这样,我们查办食品案件就会主动出击,扑准目标。同时,抓住滥用食品添加剂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本质特点,既查看预包装食品标识,又闻辨食品内在质量,双管齐下,逃不过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五查食品广告宣传。在食品执法办案中,注意一些食品生产销售者,为了扩大其食品影响力和消费群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别对绿色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转基因食品、辐射食品的促销宣传上,采用的宣传媒介有:一是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二是利用印刷品广告和店堂广告;三是利用食品促销推介会等方式和手段,随意渲染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夸大保健功能,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技巧三 :启动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撑


  正确运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有效食品快速检测箱的科技手段,加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28类强制准入食品质量的检测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水平。对快速检测不达标或通过感官和物理方法测定,抽检食品存在质量不符国标要求,且经营者有质疑。应依法采取暂扣或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将所初检的食品,按委托法定程序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鉴定,最终以法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作为处理依据。

技巧四 :监管部门、食品企业和其他职能部门巧打“组合拳”


  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上,应建立“政府指挥,主管单位牵头,职能部门参与,群众监督,媒体曝光”的新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联席会制度,整合执法资源,各司其责,综合整治,全力营造人民满意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加快建立企业登记、质量监督、食品生产许可等信息的资源共享机制,大大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食品安全办案效率,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

 技巧五 :体现“稳、准、严、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越来越复杂,违法手段向隐蔽和高科技方向发展,面对这种挑战,我们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中,应仔细甄别,根据食品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对其问题的认识态度,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权利,又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准确定性、恰当处理。那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运用处罚依据,做到“稳、准、严、和”呢?

  1、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无证照经营行为是我们执法办案的重点之一,应慎重甄别,准确运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超范围经营,应区分一般性超范围和特殊性超范围,切忌机械照搬。同时,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承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无证照经营也要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2、对食品侵权假冒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对这类食品违法行为,应依据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各条款规定,给予定性和处罚。对保健食品冒用、仿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

  3、对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食品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定性和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等相关条款定性与处罚;对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未落实的行为,依据《特别规定》第六条定性处罚。

  4、对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的定性和处罚。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在查处销售无QS标志或滥用QS标志的食品案件中,必须严格取证,充分证明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方可进行处罚。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定性,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5、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定性和处罚。根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检测结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定性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是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二是下架退市、就地封存;三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四是退货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措施消除社会危害和影响,化解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6、对滥用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过期食品、超标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至五十条、第八十四和八十五条等条款,予以定性和处罚

  7、对食品质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这种虚假广告宣传,应仔细区别宣传类别和方式,然后根据已掌握宣传工具和宣传资料等违法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来定性处罚。对于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宣传,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一条定性,以该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或四十一条罚则处理;对宣传中标示有保健功能但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第四条“以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行为”定性处理。

  本文源自陕西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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