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
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关键词:责任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 国土部门负责跟踪监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审批等,核实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及时函告国土部门。
用地单位要主动申办各类土地手续,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开竣工情况,主动按时缴纳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
关键词:征收
加快和规范土地征收供应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限——
市、县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如提出不同意见,市、县政府要在30日内研究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
市、县政府决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完成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加快和规范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许可和规划条件出具——
城市批次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请出具规划条件的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属于划拨土地的,在报件齐全、资料完备情况下,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位于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接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需要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函复。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关键词:回收
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指标回收制度。
征地批复文件已满2年未实施征收、或未满2年但当地政府已决定不实施征收,仍保持批准用地前现状的,实地核实后,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逐级申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原用地批复。
收回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指标,当地可优先使用,节余指标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关键词:动态
强化土地供后动态监测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批后监管数据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月上报土地征收、供应、开发利用以及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数据。
省国土厅按季度通报批而未用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对各市供地率、疑似闲置率等情况进行排名,督促各地全面提升土地批后监管水平。
市、县国土部门要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为依托,加强日常巡查,避免形成闲置土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处置工作。
关键词:约束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
不依法履职,前5年供地率未能达到65%的市、县,除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外,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率(前5年疑似闲置土地与闲置待处置土地面积之和/前5年土地供应面积)超过5%的市、县,将根据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