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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诉苦致离职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思考(图)


  由此可知,微信作为移动即时通讯软件,用户在朋友圈发表言论虽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但这种自由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应当慎之又慎,不仅要考虑到受众的切身感受,顾及受众的声誉、荣誉以及形象,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

  微信、短信等形式可否成为

  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记者:上述案例是在微信朋友圈引发的劳动争议,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采用诸如短信、电子邮件或者是微信评论等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张玉军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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