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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我国安全生产现状是什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逐步好转,主要表现在:

  (1)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2)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

  (3)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好转;

  (4)“十一五”期间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圆满完成。

  在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的同时,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事故总量仍然过大;

  (2)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3)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高危行业企业的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小企业安全技术装备、管理手段落后,公共设施安全隐患严重;

  (4)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不足;

  (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

  3.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方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相互联系。

  (1)“安全第一”是方向、目标。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点,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政绩、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任何时候都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宗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治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抓紧抓细抓好。

  (2)“预防为主”是关键。只有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主动的、超前的和预防性的管理和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把重特大事故降下来。

  (3)“综合治理”是手段。综合治理就是强调要充分发挥、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各种方式,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作用,从各个方面齐抓共管,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重特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4.为什么说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

  安全生产是影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只有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各个方面深刻认识它的极端重要性,才能做到认识有高度,措施有力度,工作有成效。

  第一,安全生产工作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安全生产工作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从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格局上,才能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发展经济。

  第三,安全生产工作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我们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生产安全事故降下来。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充分做好善后安置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

  第四,安全生产工作是重大的法律问题。安全生产法治重点规范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监管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促使企业安全生产。

  5.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九项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

  (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安全准入和监管问题。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划分,我国法定的安全生产许可主要有企业设立的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许可,安全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3)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的内容要包括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等。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其主要负责人,是指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

  (6)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010年,国务院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实施改革,重新划分了相关部门职责,加大了政府监管执法工作力度。

  (7)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资质、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8)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管理体制、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9)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界定、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6.我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法定的基本职责?

  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法定的基本职责是:

  (1)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

  (2)支持、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5)组织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1)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依照职权拟定、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标准、规程,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情况;

  (4)负责法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验收事项;

  (5)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定的安全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享有现场监督检查权;

  (7)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8)受理和查处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9)按照国家和本级政府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处理情况;

  (10)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主体主要有哪几种?

  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作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和失职、渎职及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四类。

  11.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方式有哪些?

  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方式有以下三种: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刑事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方式中最严厉的。

  12.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哪几种?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四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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