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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近年来法学界与行政、司法部门广泛研究的重要课题,质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之一,从执法实践来看,由于与司法衔接不到位,经常出现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等问题,使得一些涉嫌犯罪的行为不能得到深入查处,阻碍了质监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抑制了刑法惩罚犯罪功能的发挥。本文结合质监工作实际,从理论研究入手,分析了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国务院早在2001年就颁布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和监察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系列规定、意见是当前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衔接的法律基础,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配合,增强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质监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随着法治质检建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质监执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与司法相脱节的问题,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 必须从理论与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

      一、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概念及联系

            所谓执法,即法的执行。一般是指国家机行政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狭义上说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上说,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质监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担负着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纤维制品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质监行政执法是指质监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质监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判决的执行。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器,对维护经济生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所谓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查处行为。在我国,拥有司法权的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等。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者是不同的执法体制,二者在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处罚手段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质监行政执法针对的是违反质监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而刑事司法针对的则是违法情节比较严重达到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罚金、没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四种附加刑。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执法。两者既不能互相取代,又相互独立,相互衔接。

            二、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及意义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质监部门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当前,我国质监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妨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完善。另外,加强“两法衔接”,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质监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不健全,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时有发生,使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一部分构成犯罪的案件流失,部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造成了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绝,甚至出现被罚者为“挽回损失”变本加厉进行违法的恶性循环,这不仅直接削弱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运行,离不开严格执法,因此,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显得尤为必要。

            三、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治质检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质监系统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质监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需进一步提高。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乃至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许多基层质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仍然不高,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少,“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往往形成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的现象。

            2、质监部门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完善。虽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质检总局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制定了很多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但是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案件何时移送、移送前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移送标准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基层质监执法人员来说,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3、质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不统一。在办案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别,质监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标准上经常存在分歧,很容易发生两家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往往造成有些案件该移送而未移送、有些案件草率移送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

            4、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不畅通。在日常工作中,质监部门与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工作间联系没有形成一种机制,没有常态化。质监部门很少向司法机构通报案情,司法机构也很少向质监部门提供犯罪线索。两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不通畅,阻碍了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有效衔接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策

           完善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是解决问题最为理想的手段。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质监部门应与公检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研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打击防范工作目标和措施,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质监部门应与公检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情况和执法工作信息,随时互通食品、农资、建材、家电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动态,切实解决质监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通畅等问题。

          三是建立协助调查制度。对于案值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质监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的调查,提高执法打假效能。同时,与公检法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可以促进对涉嫌犯罪案件“现场移交”,不仅可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环节,而且可以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

          四是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司法衔接知识培训。一方面,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正确判断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确保及时发现涉罪案件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从而提高工作有效性,节约执法资源。

          五是联合出台质监执法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为使案件移送工作有据可行,质监部门应会同公检法部门联合出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明确职责要求,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顺畅、高效的案件移送机制,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对质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罪名及立案追诉标准进行梳理,形成规范性文件,以便于质监部门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质监部门推行“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审理质监重大行政案件时,应邀请人大、政协、检察、公安、企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专家参加,将案件审理过程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确保质监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中国产品质量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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