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1月15日起,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打票,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然后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其他纳税人申请的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以下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模板
1.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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