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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官司打赢了可以向法院要求退还诉讼费

诉讼费指当事人因启动司法资源而支付的一定费用。诉讼费作为重要的诉讼成本之一,不仅关系到诉权的行使,还会影响到诉讼方式的选择。当事人在决定起诉前,往往都会对诉讼费进行衡量考虑。另一方面,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将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影响到司法廉洁以及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案 引

某基层法院就一民事纠纷判决原告胜诉,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胜诉一方,原告无需承担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拿到胜诉判决时却傻了眼,因为法院没有将预交的诉讼费直接退还给他,而是让他去找被告结算支付,而本案被告经查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连诉讼费也无力承担。最后,原告为本案往返奔波,时间、金钱和精力花费了不少,除了得到一纸胜诉判决外,债权并未得到清偿,甚至连预交的诉讼费也一直没拿回。

借由本案再进一步设想:倘若本案被告仅愿清偿债权本金而不愿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原告应当如何应对?难道为了一笔诉讼费再打一场官司?那原告岂不是将陷入周而复始的诉讼费追索案件循环?

二、司 法 现 状

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诉讼费退费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一)、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扩大了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的范围,并且审判实践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法院的每年的退费数额较大。

(二)、各地法院对于诉讼费退费实际操作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退还诉讼费不仅承办法官、审判长要签字,还需要法院的其他领导签字才能到财务领到钱,退费程序繁琐冗长。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胜诉后的退费问题,法院不退费则于胜诉方当事人不公,但退费后向败诉方收取诉讼费时往往又难以收取。所以,有的法院直接让胜诉方去找败诉方结算诉讼费用,将不能取回诉讼费的风险转嫁到胜诉方当事人头上。

三、法 律 规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该条是在《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完善,主要明确了法院应及时退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保护了胜诉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明确将败诉方不承担或无法强制执行到诉讼费用的风险归由法院及国家承担。因此,胜诉方当事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向法院主张退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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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向滔滔雄辩独家供稿,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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