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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不好使!财产调查让“老赖”藏无可藏!

面对“老赖”,最高法从不手软,自2016年3月作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重承诺后,重拳频出,给“老赖”的生活、工作拉出了一条又一条红线,缚住了“老赖”的手脚,助力破解执行难。

3月1日,最高法再出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老赖”财产查找、失信黑名单落实、执行案款管理等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真是一击重于一击,看来“老赖”想继续“赖”下去,是不太可能了。

“老赖”真没钱?还是假没钱?

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亮点就在于“老赖”财产调查,且调查手段颇为丰富。

通常来说,要弄清楚“老赖”的财产情况,主要有3个途径: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

二、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注意了,如实报告财产可是“老赖”的义务!

三、法院调查

由于申请执行人调查手段有限,不能提供足够线索,因此,主要财产调查责任仍在法院。

对此,《规定》明确了多种财产调查手段,让“老赖”藏无可藏。

调查手段一: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报告义务

◎ 财产报告程序:

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法院调查核实

◎ 被执行人拒绝或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怎么办?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1.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法院也可开展调查。

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取搜查措施;传唤被执行人或其他主体人员等

调查手段二:审计调查

◎ 审计调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准许(10日内)——(若决定审计)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被执行人提交相关资料(被执行人隐匿审计材料的,法院可以依法搜查)

◎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材料怎么办?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费用由谁出?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审计发现存在逃避债务情形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费用

调查手段三:发布悬赏公告

◎ 发布悬赏公告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决定是否准许(10日内)——(若准许)法院制作悬赏公告

◎ 悬赏公告有哪些内容?

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

◎ 悬赏公告发在哪?

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

执行法院公告栏

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

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法院应当准许

解决执行难,主体责任在法院,但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对此,《规定》还提出联动执行

如,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老赖”黑名单的进与出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纳入“老赖”黑名单的条件、纳入期限、如何删除等问题,使“老赖”黑名单的录入和删除更加规范。

什么条件下会被列入黑名单?

符合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妨碍、抗拒执行的

3.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上述第1种情形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纳入黑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是2年,但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什么情况下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注:有纳入期限的,只有在纳入期限届满后才可删除。

执行款物管理新方法——“一案一账号”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则细化了执行款物的管理,如定期核对款物收发情况,明确执行案款的收取、发放、提取流程等。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一案一账号”的规定。

文件中要求,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执行人员应:告知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交款人员交款时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

实践表明,“一案一账号”的管理方式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三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文章源自法制网 政法部 刘博晓综编

本期编辑 赵暖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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