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意见及建议
(1)在货押业务中,如甲银行已对有关货物设立了质权,但并不能排除乙银行在这之前或之后在该等货物上设立抵押权。
如果甲银行为保护本行的权益,对于同一债权,就该等货物与担保人签署抵押合同拟追加抵押权,这在司法认定上可能会有争议。同一动产作为对同一银行同一债权的担保,是否转移占有只能存在一种状态,即使既签署了质押合同又签署了抵押合同,最终也只能根据该动产在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时的状态确定最终有效设立的是抵押权还是质权。也即,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处于担保人的占有之下,则设立的是抵押权;如果该动产处在银行的占有之下,则设立的是质权。同一银行不能主张对同一动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
(2)对于甲银行而言,办理货押业务前,应向担保人、有关登记部门核查有关货物是否已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及违约转让,确保质权、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并建议对抵押权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并确保该抵押权的优先。如果发现担保人有另行在该等货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严重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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