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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浙江水利 水土保持
4 生态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
4.1.2 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
4.2 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4.2.1 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2 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
4.2.3 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填方边坡的植被覆盖率在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应达到70%以上;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应达到50%以上。
4.2.4 公路经过草原时,应注意保护草原植被。取、弃土场地应选择在牧草生长差的地方。
4.2.5 公路进入法定保护的湿地时,工程方案应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重大改变。施工废料应弃于湿地之外。
4.2.6 在有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兽道。
4.3 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
4.3.1 应调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
4.3.2 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入饮水体和养殖水体。
4.3.3 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100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时,应采取绿化带或者其他隔离防护措施。
4.3.4 公路在湖泊、水库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对地表径流的阻隔。
4.3.5 公路经过瀑布上游、温泉区等特殊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避让距离。
4.3.6 在作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排、渗水构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隔离地表污水。
4.3.7 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隐患。
4.3.7.1 跨越溪、河、沟的桥涵的过水断面,应保证泄洪能力。
4.3.7.2 公路跨越山谷时,应根据山谷宽、深及汇水面积等选择通过方式,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桥梁跨越。
4.3.7.3 工程废方弃置应作出设计,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4.4 水土保持
4.4.1 应充分调查沿线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植被种类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综合采用生物防护和工程防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4.2 在山区公路地质病害地段,当采取生物防护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时,应考虑当地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4.4.3 山区、丘陵区公路应尽可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配合,减少开挖面、开挖量,注意填挖平衡。
4.4.4 弃土场应做好排水防护设计,以避免成为新的水土流失源。
4.4.5 取土点宜选择荒山、荒地。
4.4.6 暴雨强度较大、岩体风化严重、节理发育的石质挖方边坡或松散碎(砾)石土填挖方边坡地段,宜采用植物与工程综合防护措施。
4.4.7 做好公路综合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将路界范围内陆表径流引入自然沟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应直接排放到水源、农田、园林等地。
4.4.8 应注重高速公路绿化设计,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花草、灌木、乔木等植物,对路堤边坡、弃土等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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