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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设计要求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设计要求

系统设置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以m3为计算单位;
1.1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2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宜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1.3当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1.4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待中间补偿释放点
1.5防护区的、窗及防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2.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1.3倍
2.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密度为100g/m3
2.3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 g/m3。
2.4电缆遂道(夹层、井)及自备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2.5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oC;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oC。
2.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2.7灭火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2.8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W=C2×V×KV 
式中 W—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2—灭火设计密度(kg/m3)    
V —防护区净容积(m3)    
KV—容积修正系数。V<500m3,KV=1.0;500m3≤V<1000m3, KV=1.1; V≥1000m3, K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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