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位一苇可航,从法律的角度来全面捍卫CY的利益。
我也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一下CY事件的法律定性,纯属个人观点。(当然,我分析的水平和中央今日说法肯定是天壤之别!!)
从纯学理角度分析,我的个人结论就是,CY事件就是一项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以及《合同法》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
CY在这个事件中有义务向捐赠的网友做出诚信合理的解释,公布捐赠帐目!!!!!
理由分析如下:
一、不要总是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研究,真正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中讲得清清楚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人只限于两种,即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法:
第一,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
¬¬¬¬¬¬¬所以,如一苇可航所言: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实不适用CY的事件。
2.该条释义接着说: " 捐赠人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财物赠与个人,这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对于捐赠人资助患病的或有困难的个人的行为,国家和社会更应予以鼓励和表彰。但上述行为,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捐赠人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其赠与关系可以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订立赠与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请看清楚这句话,“其赠与关系可以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订立赠与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所以说,cy的事件有法可依吗??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民事行为,具体而言,在合同法里,是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请看清楚,不是没有法律调整,别钻法律的空子。
二、、有人说,CY没有义务公布账号。我的观点是,CY是有义务公布账号的。为什么?
证据何在?
有《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么,赠与是民事活动吗??当然是!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吗???当然应该!!而CY那时的行为很诚实吗????呵呵,有眼睛的人都知道~~~看看她隐瞒了多少关于她家庭以及她个人消费的真实情况。而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网友最终作出“捐赠”这一活动的判断!!(注意,是影响捐赠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性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捐赠者知道这些因素后,可能就不作出捐赠行为了。而事实也证明了,当众多捐赠网友在得知CY真实情况后,后悔不迭!!CY 明显的在误导着善良的网友)
及时公布帐目————就是在接受赠与后,体现诚信的一种表现形式!!!!!!
没有及时公布帐目,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就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违背~~就是对《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违反~~~违反了合同,作为权利人的捐赠者们应当有调查了解的权利。
呵呵,可能有人会说,CY并没和捐助者订立书面合同,赠与合同不成立!!!!要知道,合同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的,口头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每个人每次去商店买东西未必都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买卖依旧是有效的。CY在网络发出要约请求,捐赠者做出捐款的行为后,赠与合同就已经实际成立了!!!!
而且真要是根据合同法的话,cy现在的处境就更糟了。要知道,捐款者是有权利请求返还财产的。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总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而全国人大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释义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网友们捐款给她的附随义务是————给母亲治病。现在CY没有将钱用于这一途径(或者,没有完全用于)。她不履行这一义务,捐款者是有权利要求撤销赠与的!!!现在,有消息声称, CY要处置这笔巨款的!我想,她并没有完全处分这笔款项的权利。
三、一苇可航屡屡强调CY不适用《捐赠法》,因为受捐赠主体不合格!!!不是公益团体受捐赠的!试问,CY如果不算受捐赠者,那么怎么给她的行为定性???难道真是买卖关系???
那我只能无奈地推出这个观点了(下面这个推论实在是有悖公序良俗!!!!!!!!!)
————那就是买卖合同!!! “卖身”?买卖是有交换条件的。 所谓“卖艺不卖身”————可见“艺”和“身”是分开的。我无法在这里详细解释什么是卖身!!!这种提倡公开性卖淫活动是不是违法,是很容易判断~~~叫个试验者去大街上招呼几声,看看警察是否前来干涉!!!!
我想的太龌龊太偏激~~~不好意思~~~这是无奈下推出的结论!!!
这个结论当然很可笑~~~很不严肃~~~
四、再或者,把cy的行为往刑事角度推论?当然,本人反对以目前的证据,就下如此不负责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