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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事件和贪腐做对比合适吗?丨沸腾

将“鸟事”和贪腐做对比很正常,关键是如何对比以及如何回答对比发现的困惑。

文/西坡


最近这几天,全国的媒体、自媒体、法律专家、科普人士、动物保护爱好者都在谈论同一件事——掏鸟。全国人民都经受了一场普法和普鸟教育。

“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很意外地成为刷屏级热门话题。第一时间,舆论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贪官受贿1600万才判12年,大学生掏个鸟就判10年半”一语流传甚广,有人拟出一个很对仗的标题——《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

然而经过几天发酵,这两天“鸟事”似乎有“反转”之势。先给“反转”派泼泼冷水。

法律专家提醒我们:要仔细看判决书,不要被媒体的标题党误导。“掏鸟16只”里面的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被告人没那么无辜,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还曾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并转卖。数罪并罚,依法就该这么判,而且10年半已经是法院从轻了。

科普人士提醒我们:“在家门口掏鸟窝一下子掏到12只燕隼”几乎不可能,因为燕隼一窝不可能有12只,所以肯定是有意为之。燕隼这样的猛禽在生态系统中重要而脆弱,掏鸟非小事,后果很严重。


被卖掉的燕隼幼鸟下场都很惨,blabla……总之,10年半的刑期是大学生活该。

结合上面这两种意见,一些“反转”派开始“语不惊人死不休”,仿佛“掏鸟判10年”还不够,“不杀不足以平鸟愤”才是正途。

首先要承认的是,第一波报道和传播“掏鸟”新闻的媒体确实表现不够专业,应该各自检讨。至于是初始报道和后续传播哪个环节责任更大,可以具体分析。但是不管如何“普法”和“普鸟”,“掏鸟就该被重判”的观点仍然太冷血,下面是反驳。

一、动物保护必须坚持人类中心主义

专业人士再怎么强调“燕隼就是这么宝贵”,但“人高于鸟”就是永恒成立的公式。许多动物保护爱好者容易陷入一种极端,那就是过分强调动物本身的生命价值,而忘了自己是人类社会的成员,忘了人类保护动物、保护环境都是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我并不是为捕猎、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人辩护,而是要强调,既然我们在谈论剥夺一个青年10年自由的必要性,那么就只能依据贩卖珍禽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意义

一些(不是所有)法律专家说:“虽然判10年半很重,但法律就是规定的,我们只能尊重法律”。从现行法律来看,法院的定罪量刑确实没什么问题。据沈彬分析,法院从受理到宣判用足了半年的法律最长审限,也说明经过了反复斟酌、权衡。

符合现行法律不等于就是正义的,因为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仍然是可以质疑的。人们为什么觉得“掏鸟判10年半”太重了,正因为法律正义和常识正义出现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固然不能粗暴地让法律屈从民意,但也不能无视民意将法律视为天条。


现代法律的本质是公民为了自我统治而订立的契约。“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假,但人们仍然有权利讨论这样的法律是否正当,如果没有这样的自觉,那么恶法将无从淘汰,比如有谁愿意生活在一个“嫖宿幼女罪”永远存在的社会?因此“掏鸟”事件的关键不在于判决是否合法,而是该判决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否“合法”。

三、跟贪官比刑期合不合适?

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话题,许多人热衷于将“掏鸟”的大学生与贪腐的官员相提并论,以说明法律对贪官宽纵,对“弱者”严苛。

如果只是通过简单的比较得出“法院故意对无权无势的大学生下狠手”的结论,那我举双手反对。正如前文所说,法院的判决在现行法律下并无多大瑕疵,宣泄对法律的民粹情绪于事无补。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刑期的比较是公众感受法律正义的最直观方式。法律的权威也是通过一次次的实际判决渗透进公众心中的,公众不是被动接受法律的统治,所以公众对公正的感知与疑虑必须得到回应。

将“鸟事”和贪腐做对比很正常,关键是如何对比以及如何回答对比发现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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