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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清算程序之重构

  3、对企业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的情形下,由于该注销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40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和《公司法》第197条的规定精神,该企业不符合终止条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的清算义务人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93条、第194条、第195条和第19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那种规避法律,为逃避债务而成立的“清算组”应当依法予以否定;清算组成员违法侵占公司和企业财产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以协议约定由一方股东负责清算,而没有依《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成立清算组和组织清算的,实际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清算义务人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决定或裁定后,清算义务人逾期仍拒不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和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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