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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企业日常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和不允许税前扣除两部分,但在填报“营业外支出”项目时必须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包括主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费用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通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

9、各项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

10、应由其他单位支付税金或费用。

1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12、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4、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5、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视同销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时,应从相关项下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16、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企业发生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28行“捐赠支出”、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33行“赞助支出”、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第40行“其他”等项中进行调整。

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清算时怎样调整?

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明细项目逐笔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

营业外支出本意是指非经营项目的支出,在营业外支出中,按税法规定也有允许税前扣除的,如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清理支出等;当然也包括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比如罚没支出等。

汇算清缴时,因营业外支出已经在收入中得到补偿(计算利润时已经减去了营业外支出),因此,需根据营业外支出明细项目中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重新计入利润中形成应税所得。

最后,根据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乘税率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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