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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礼德,什么是德治

什么是礼德,什么是德治

标签: 杂谈  
2014-10-15 15:20 阅读(451)评论(8)

【礼治】

1、据说儒家讲求“人治”,受现代人诟病。其实,这里存在着双重误解:对儒家的误解,以及对“人治”的误解。首先,儒家的治理观并不是所谓的“人治”,而是礼治。那么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所谓“法治”,哪个更接近现代法治呢?不妨来比较一下:法家的法为君主所立,表现为严密的成文法,官吏只是唯命是从的执法者,而人民则必须乖乖地守法。显然,君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主宰,法律只是君王实现其统治的工具。因此,法家的“法治”,不如说是权治、官治。

2、儒家的礼,即礼法,在中国封建制时代,礼法有着广泛的约束力,不仅庶民,而且君主,均在礼法的约束之内,君若不君,诸侯可发兵征伐,以武力恢复礼的秩序,所谓“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是也。君臣关系也是礼法关系,即使贵为君主,若违背礼法,臣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自行解除君臣关系。显然礼治更接近现代法治之精义。

3、礼,又是礼俗,即习惯法、社会自发秩序。礼不是君王所立,而是来自传统、习俗,来自对人情常理的承认,来自圣贤对自然法的发现。英国政治学家埃德蒙 柏克说,“如果民间社会是习俗惯例的产物,那么习俗惯例便是它的法律。”如果你承认他说出了法治的精义,那么你应知道儒家也这么说过 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宋 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三)此语可与柏克的话互为参注。

4、将儒家治理观概括为“人治”者,还多半认为“人治”是个坏东西。他们对“人治”的理解,也存在偏见。譬如在儒家的司法观念中,当然更强调人的因素,尊重法官对判例的援引与解释,承认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本是判例法、习惯法法系的常见情形,如何可以贬称为“人治”,或者说这样的“人治”又何坏之有?

【德治】

1、儒家倡导德治。以我理解,德治有两层涵义,一、所谓“政者,正也”,儒家希望将政治纳入到一种德性秩序之内,这未必就是阔迂,哈维尔主张的“反政治的政治”精神,不正是与此相合吗?二、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主张,社会的治理应尊重道德习惯、礼俗秩序,避免过分依赖国家立法与暴力机器。

2、许多自由派朋友都说,要法治,不要德治。仿佛法治秩序的建立可以跟道德秩序割断。如果这样,人们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跟法家之治又有什么区别?法治不是纯技术活,而首先是符合德性、符合自然正义的治理秩序。是的,即使在法治付之阙如的时候,人们需要做的是建立法治,而不是将道德剔出法治秩序之外。

3、以“德治”乃至“人治”来概括儒家的治理主张,我觉得其实都不准确,儒家的治理理想是“礼治”。礼治包括承认与尊重社会的礼俗之治,董仲舒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治理之道:“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这句话,我们应当从“社会自治”的角度来理解。儒家用语中的“教化”、“风俗”,与其理解为与“法治”相对的“德治”,不如理解为与“国家立法全能主义”相对的社会自治。

礼俗、宗法构成了一道有效隔离皇权渗透的屏障,用顾炎顾的话说,“宗法立而刑清。 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如果说“科条”代表了国家管治,“风俗”即为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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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14-10-16 10:57   阅读(451)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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