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6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6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预计2016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金
额
投资金额: 不超过120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政府宏观调控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且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
点,存在拟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6年9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加快拓展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预计2016年度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不超过120亿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等),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国开东方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决定投资项目,授权国开东方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决定签署文件,并由国开东方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上述房地产开发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国开东方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本次提请授权的事项是国开东方拟通过参与政府招标、拍卖、挂牌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具体项目工程建设等日常经营活动,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新村粮店东50米王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办公楼4层408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住房城乡建设委取得行政许可。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开东方为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开东方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200,496.57万元,净资产537,951.26万元,营业收入3,903.03万元,净利润-21,902.50万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542,775.62万元,净资产516,115.97万元,营业收入2,491.83万元,净利润-6,155.30万元。
三、投资标的内容
主要为国开东方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通过政府招标、拍卖、挂牌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具体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投资等。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2016年度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国开东方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决定投资项目,有利于其提高内
部决策效率,推动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稳步发展,符合房地产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的竞争力。
五、董事会意见及风险控制
国开东方房地产开发相关投资属于其日常经营业务,国开东方将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等相关经营活动,有利于其提高内部决策效率,推动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稳步发展。公司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将在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相关项目的决策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相关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利益,并根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国开东方作为公司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平台,投资城镇化建设项目是公司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决策,但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且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存在拟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七、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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