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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简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和赣府厅字〔201225号文件精神,经2012619日新余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组成

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行使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行使行政复议调查权。

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市长和秘书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信访、法制、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校学者、执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每届聘期为三年。

目前为止,全市共有41家单位参加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分别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粮食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档案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市公路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

201291日起,新余市将正式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届时,新余市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所有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原部门(单位)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二、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采取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权、调查权、议决权相分离的运作方式,对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受理工作,分别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大楼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受理专用章”。

同时,为了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案件受理工作,保障市属部门(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工作对接,201283日,我市下发《关于做好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对接工作的通知》(余府复议[2012]12号),要求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下列工作:(1)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市公安机关直属的队、所)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可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各部门(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直各部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负责案件的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审理方式,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交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属于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书,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印章;属于市直各部门(单位)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书,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

三、采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的形式,邀请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例如申请人人数众多且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等,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召开案件审查会议,对案情进行梳理、由各位参会委员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审查会议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9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4名。参加案件审查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和委员专业特点选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表决通过审议事项。对没有过半数通过的表决,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审议结果制作《案件审议意见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案件审议意见书》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对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议意见书》为最终审议结论,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新余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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