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明确的“各地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河道径流特点,切实规范采砂许可工作,对同一事项只进行一次许可。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以确保河势稳定、航道稳定和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为主,在科学规划基础上,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实行河道采砂许可”等规定,自2015年7月30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设置出让河砂采矿权、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实施相关河砂开采管理工作的,要按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已实施并完成部分或全部河砂采矿权出让等前期准备工作的,要停止开展下一步工作,并将所有成果上报市县政府处理,做好相关移交工作。二是已依法发放河砂采矿权许可证的,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各项采矿权人义务;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得办理延续,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附件: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25日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水务厅、省地质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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