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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律师|“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借名者承担责任吗?

案例简介

2017年,王某驾驶三轮车与行人薛某相撞,造成薛某受伤,花费医疗费28750元,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行人薛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查,王某驾驶的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且登记车主为田某。庭审中,田某抗辩车辆是王某借用其名购买,原因是为了方便当时下户(王某是外地人)。

法院认为,登记车主田某出借身份证后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剩余损失王某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借名买车有风险,如果涉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借名者很可能与借名者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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