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万林一木 于 2013-5-11 10:50 编辑 回复 zhangtc 的帖子我赞同这个观点,提供水电费的分摊依据,项目销售厅等开发商自己所用电入开发成本,其他代收代付款入其他应收款,结算工程款时扣除。这样处理应该是比较规范的,处理方式1的话其结果和这个处理方式一样,但是不够规范;处理方式2会增加营业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代收代交的水电费可能被调出去,会增加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3相当于增加了总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总价,一般对开发商不利,如果非得增加成本还不如把这部分成本增加到园林等让客户看得到的地方,这样对产品销售会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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