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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百万假种子案三审判决书及相关材料(二)

怀来百万假种子案三审判决书及相关材料(二)

(2011-05-23 21:01:10)

3、民事再审申诉书(补充意见稿)

民事再审申诉书

  (补充意见稿)

申诉人:康德武,男,42岁,怀来县东花园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干部,现住沙城镇嘉馨园小区。

被申诉人:王利杰,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怀来县计划局职工,现住沙城镇富达园小区502楼4单元302室。

 

申诉人康德武对怀来县人民法院2004年11月29日(2004)怀民一初字第222号、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8日(2005)张民终字第19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诉的请求:

一、认定王利杰销售给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密云基地的中林46杨树苗属假种子,债务属非法债务,请求张家口市中院免除上诉人康德武43.855万元非法债务。

二、认定申诉人康德武在介绍王利杰向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密云基地销售树苗的过程中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介绍关系,个人不应承担经济责任。

三、再审判决后,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或直接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王利杰提供假种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再审的败诉方承担,并由王利杰赔偿由此给上诉人康德武造成的4万元经济损失。

五、依法查明官厅镇垫付给计划局的1.95万元苗款的下落。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001年4月,怀来县天舒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官厅镇政府合作建立苗木基地,天舒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回收成品苗,官厅镇政府负责提供种植基地,镇长王振云与天舒公司签订了《苗木基地合作协议》。因天舒公司资金不足,由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总经理张文明委托官厅镇人民政府从怀来给联系一些中林46杨树种苗,当时官厅镇党委书记申诉人康德武和计划局被申诉人王利杰取得联系,商定从计划局大黄庄苗圃基地购买中林46杨树苗木,镇长王振云和计划局王利杰于4月14日签订了中林46《速生杨购销协议》(见附件),规格3米以上,每株4.2元。除大黄庄苗圃基地,计划局还在永定河桥头石门湾办一苗圃基地。天立公司决定投资后,修改了《苗木基地合作协议》,由镇长王振云和天舒公司于4月16日重新签订了《苗木基地合作协议》(见附件),投资方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出资《承诺书》,每根小条0.3元,规格20厘米左右,苗木种植完毕后20天内由天立公司付款。天立公司同时在密云建有苗木基地。4月17日,康德武和镇长王振云拿着天立公司的出资《承诺书》到大黄庄苗圃基地让王利杰看了之后,王利杰开始供苗。就在康德武和王振云在大黄庄苗木基地拉苗子的时候,张文明来电话,找到康德武,要求往密云基地提供一部分中林46苗木,考虑到运费增加,价格比怀来基地的价格略高一点,每株4.5元。康德武和王振云、王利杰说明情况后,王利杰同意向密云基地供苗。 4月18日,王利杰向密云提供了第一车中林46苗木5000棵,价值22500元。此后,王利杰先后向官厅基地和密云基地提供了中林46杨树苗63879株,由经办人康德武和天舒公司负责人王志强分别代表官厅镇和天舒公司出具了收条(见复印件)。密云接到第一车苗子后,说苗子不错,要求提供第二车时,王利杰说没有整条了,只有小条(20厘米长),天立公司《承诺书》给官厅基地定价每根小条购进价0.3元,经电话请示张文明,运到密云每根定价0.35元。等到4月25日,王利杰说没有货了,康德武给密云回了话。4月29日,王利杰忽然通知康德武又有苗子了,要到密云交货,康德武马上通知天舒公司负责人王志强和司机张全福同王利杰一块到密云。去密云的车上,康德武问王利杰从哪拉的苗子,拉了多少,他始终没有告诉康德武,而且每次接电话都要避开康德武、王志强和张全福几个人。到密云见到密云基地负责人邸桂山后,关于怎么交货、验货、办手续,王利杰和邸桂山是怎么约定的,康德武并不清楚。王利杰手机没有电后,因回避康德武、王志强、张全福,便用邸桂山手机和拉苗子车联系,结果,拉苗子车回电话便回到了老邸手里,老邸便掌握了苗子的来源、品种、价格、给王利杰供苗人的一些情况。第二天早晨老邸接到苗子后没有通过王利杰便把拉苗子车领走了。康德武、王志强、张全福还睡着觉,王利杰把三人叫醒,要求一块去找拉苗子车。找到拉苗子车后,邸桂山已卸了一部分,王利杰和密云基地芦兆祥交接苗木,康德武和王志强没有参与(见王志强、张全福证明)。只见每只纤维袋子装种条6—7千根,100根一小捆,细的比筷子还细(见芦兆祥证明)。交苗子过程中王利杰还和曹启林因数量问题吵了半天(见芦兆祥、王志强证明),最后王利杰让留下20多袋,雇芦兆祥儿子的农用车送到了怀来县石门湾苗圃基地(见芦兆祥证明)。王利杰以计划局的名义通过官厅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康德武)向天立公司密云苗木基地提供了第二车共1313000株插条,单价0.35元,总货款459550元。交完货,王利杰和密云基地负责人邸桂山因质量问题吵了二三个小时,王利杰始终不承认不是中林46。邸桂山不给王利杰打收条,王利杰当时急得实在没有办法,说苗子是生态办(县政府在计划局设立的生态建设办公室)的,回去和单位没法交差,求康德武先为其打个收条(见王志强、张全福证明),等邸桂山给他打了收条后他再把康德武所打收条撕掉。由于此前官厅基地收到苗木大部分由康德武给打的收条,康德武不懂其中的利害关系,在王利杰的要求下,就给其打了一张收到生态办苗木的“收条”(见附件)。尔后经过康德武协调,因款项需通过官厅镇转账,邸桂山又为官厅镇打了一张收条(见附件)。

此后,康德武曾和镇长王振云、财政所长宋锦杰、天舒公司负责人王志强到北京催要树苗款(见王振云证明)。

2002年8月份,王利杰找到康德武,说石门湾苗圃基地的工人几个月开不了资,北京钱又回不来,让官厅镇想办法先垫付点钱。因官厅基地从大黄庄苗圃基地拉的苗子是每棵4.2元,为了好记,康德武让王利杰开具了5000棵树苗的票,5000棵正好2.1万元。票开好后,因镇里帐上没有钱,只付了一半,10500元。2003年3月份,康德武调离之际,本打算把剩下的付完,因钱不够,又付了9000元。

与此同时,王利杰说第二车苗子不是生态办的,是他个人的,要求康德武为其更换一张收条,把供苗方“生态办”改成“沙城镇王利杰”,把落款“官厅镇康德武”改为“官厅镇人民政府”。以便天立公司来款后王利杰和官厅镇人民政府结账。康德武考虑到自己离任后就不能代表镇政府了,便给王利杰换了收条(见附件)。

2004年3月份,王利杰一纸诉状把官厅镇告上了法庭。当时官厅镇领导班子成员已经更换,对此不予认可,王利杰又把康德武追加为被告。

一审时康德武代理人向法庭提出王利杰不具备经营种子资格,经营的种子不合格,要求移交林业部门处理,法庭未采纳。

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怀来县人民法院(2004)怀民一初字第222号判决康德武清偿原告王利杰苗木款438550元,官厅镇人民政府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8206元由康德武承担。

为此,由于判决与事实不符,康德武于2005年3月份提起上诉,要求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在此后的调查取证中发现王利杰向密云基地提供的种子不是中林46,系“小×黑”,介绍人蒋汉洋和向王利杰提供种苗人潘辉分别出具了证明。康德武补充了上诉状,指明王利杰经营假种子,违反了《种子法》,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并向法院提交了蒋汉洋、潘辉、侯玉龙等人的证明。

2005年10月18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8206元由上诉人康德武负担。

本来康德武是职务行为,一、二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是个人行为,显然与事实不符。王利杰提供假种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属违法行为,法院却要维护其非法所得,不知判决法律依据何在。

基于上述情况,申诉人康德武特向张家口市中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现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其实并未查明:

未查明一,“后康德武找到王利杰要求给联系一批苗木,王利杰同意联系。”事实是:王利杰以计划局(生态办)的名义向密云基地提供苗子是在官厅镇人民政府和计划局签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见协议复印件),2001年4月29日王利杰向密云提供苗子时,他已于4月18日向密云基提供了一车苗子,品种是中林46,数量是5000株(见收条复印件,原件怀来县计划局收存)。王利杰向密云提供苗子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他说的什么口头协议。而在这一点上,原合议庭宁可采纳王利杰的所谓“口头说”,也不认可官厅镇政府和计划局王利杰签订的协议,不知原合议庭动机是什么?论据何在?不知哪条法律规定单方所谓“口头说”大于“书面协议”。

张文明打电话问还有没有中林46树苗,康德武找王利杰并没有让他从别处“联系”,因为官厅基地和密云基地第一车苗子都是计划局大黄庄苗圃基地和石门湾苗圃基地的苗子,每株高3米,是让王从上述基地提供中林46,有协议在先。

未查明二、非常关键的“双方互相清点记数”的“双方”原合议庭并没有“查”清楚,也没有点明是谁。 “双方”究竟指谁?到底是谁交苗,谁收苗,原合议庭查清楚了吗?本来在交苗子的过程中,是王利杰和天立公司邸桂山、芦兆祥双方清点数量,康德武并没有参与,有芦兆祥、王志强、张全福三人的证明为证。这说明什么?原合议庭是没有考虑,还是不想说明?如果康德武买了苗子,为什么不交给康德武?康德武为什么不关心他们的数量?王利杰和邸桂山之间吵什么?

未查明三、“北京天立环保有限公司在密云的负责人邸桂山给康德武出具了一张收到官厅镇苗木壹佰伍拾贰万株”的收条,既然原合议庭说康德武是当事人,邸桂山出具“收到官厅镇苗木”的收条原合议庭该怎么解释?难道是康德武卖苗子,钱给官厅镇?明明苗款要通过官厅镇政府转账,收条是给官厅镇的,为什么非要硬给康德武个人扣头上?

未查明四、“北京天立环保有限公司在密云的负责人邸桂山给康德武出具了一张收到官厅镇苗木壹佰伍拾贰万株,每株种苗价格0.35元,共计伍拾叁万贰仟元整的收条。之后,康德武也为王利杰出具了一张。”本来是邸桂山不给王利杰打收条,王利杰才求康德武先给打一个收条,尔后,邸桂山又给康德武打了收条,王志强、张全福的证明说得清清楚楚。谁告诉原合议庭邸桂山先给康德武出具了收条,“之后”康德武也为王利杰出具了一张收条?从哪查明?依据何在?证明人是谁?原合议庭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要明目张胆地在判决书上为王利杰个人编造一个虚假事实?

未查明五、天立公司给官厅镇定价每株0.35元,官厅镇康德武给王利杰打条也写明每株0.35元。这说明什么问题?原合议庭查明了吗?0.35元买,再0.35元卖,原合议庭做买卖这么做吗?事实是:康德武和王振云在大黄庄苗圃地让王利杰看了天立公司的承诺书后,王利杰相信天立公司有钱,才开始给官厅基地和密云基地提供苗子,投资者是天立公司,王利杰很清楚。卖给天立公司的苗子最终是通过官厅镇政府转账,官厅镇、康德武只是介绍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这一点天立公司的证明也说得清清楚楚(见证明复印件),很明显的事,为什么原合议庭却不查明呢?

未查明六:“康德武让官厅镇财政所从官厅镇企业科漂流帐上拨付了王利杰树苗款2.1万元,同时,王利杰以石门湾苗木基地的名义向官厅镇出具了收据一张。”因为官厅基地和密云基地第一车苗子都是从计划局大黄庄苗圃基地和石门湾苗圃基地拉的,都是王利杰提供的。原合议庭怎么知道官厅镇垫付计划局的苗款是给王利杰的?又怎么知道石门湾苗圃基地是王利杰个人办的?难道说这就是原合议庭的“查明”,给单位的钱说成是给个人的,把石门湾苗圃基地收据说成王利杰个人收据?然后把康德武职务行为说成是个人行为。康德武党委书记代表不了官厅镇,王利杰计划局职工却可以代表石门湾苗圃基地。出的是石门湾苗圃基地的票,然后把给单位的钱装进个人腰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合议庭还说这样办就对。请问?单位和个人是一码事吗?王利杰收到官厅镇垫付的苗款时已不负责苗圃基地工作,为什么原合议庭就不查明?原合议庭就这么糊里糊涂地断案子,这也叫“查明”?

未查明七:“在树苗交易过程中,原官厅镇班子成员对此笔交易情况均不知情”。这说明什么问题?本来王利杰和康德武、官厅镇之间就没有交易,班子成员怎会知情?康德武只是把王利杰的苗子介绍给天立公司,而且,在康德武给其介绍的过程中,王利杰隐瞒了苗子的来源、品种、数量,直到邸桂山不给打条子,才让康德武给打一个条子,因回款要通过官厅镇政府转帐,康德武应该打一个证明条,却错打成收条,出钱的应该是天立公司。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原合议庭非要反过来说,将此作为个人行为的证据,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

未查明八:对关键性的前后矛盾的两张收条查明了吗?第一张收条的供货方是生态办,落款是官厅镇康德武,第二张收条供货方是王利杰,落款是官厅镇人民政府。原合议庭既然认可第二张条子,怎么又成了康德武个人行为?就因为王利杰销售了伪劣商品,假种子,能够牟取几十万元的暴利,原合议庭就可以不顾事实,从两张收条中断章取义,各取一个对其有利的名字来维护王利杰的非法利益吗?

未查明九:此债务纠纷是因假树苗造成的,王利杰销售假树苗给密云基地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基地经营失败,无力还款。王利杰销售给密云基地是什么树苗原合议庭查明了吗?蒋汉洋和潘辉的证明说得清清楚楚,王利杰提供的是“小×黑”,为什么最关键的地方原合议庭却极力遮遮掩掩不闻不问不想查明呢?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由此可见,原合议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并未真正查明事实真相,认定的事实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采纳的证据太偏颇,有失法律公正的原则,造成判决失真。

二、“本院认为”的确是不顾事实的“认为”。

“认为”一、“康德武在整个树苗交易过程中,从苗木的联系、交接、到货款的追要都始终参与其中。”请问?“联系”和“买卖”是一个概念吗?法院口口声声说的是联系,怎么又成了买卖?“交接”本来是在王利杰和邸桂山、芦兆祥之间进行的,康德武并没有参与,芦兆祥、王志强、张全福的证明说得清清楚楚,原合议庭不顾事实却要另外来一个“认为”,难道原合议庭就靠这种“认为”断案吗?谁告诉原合议庭康德武给王利杰个人追要货款了?依据何在?难道说追要货款就是当事人?就必须是买卖关系?镇长王振云和财政所长宋锦杰都和康德武一块到北京催要过苗款,都是买卖关系吗?依此类推,法院为王利杰追要货款,法院也是当事人吗?和王利杰有什么交易?

“认为”二、“从买受方天立公司邸桂山为其所打收条”中“为其”是为谁?是为官厅镇,还是为康德武?明明是给官厅镇打的收条,为什么非要硬给康德武个人安上?这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

“认为”三、“到其以镇政府的名义为被上诉人王利杰所打收条可以看出”,本来就是镇政府,怎么又成了以镇政府的名义?本来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邸桂山给官厅镇打的收条,康德武代表官厅镇给王利杰打的收条,是一种职务行为,为什么原合议庭非要说成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为什么王利杰不向康德武个人要钱,而要让康德武给换成落款官厅镇人民政府的收条呢?个人行为,为什么落款官厅镇人民政府的收条王利杰要接受?个人行为,王利杰为什么要起诉官厅镇人民政府?个人行为,为什么从官厅镇企业科漂流帐上垫付给计划局的苗款王利杰要据为已有?个人行为为什么王利杰不给康德武个人开票,而给官厅镇政府开票?

“认为”四、“其行为事前没有告诉过镇政府班子成员,也没有开会研究过此事而取得政府的授权,事后亦没有通告别人,也未得到政府的追认,”本来只是介绍关系,没有必要告诉班子成员,更无须追认;没有从事经营,岂需授权?为什么原合议庭不调查,光“认为”,非要把介绍关系说成是买卖关系?

“认为”五:“况且作为一名党委书记,其职权中并无经商牟利一项,镇政府亦无此项职能。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请问,谁和官厅镇政府签的协议?谁说把苗子卖给了政府?个人行为王利杰为什么要起诉官厅镇政府?为什么要通过官厅镇政府销苗子?为什么要问政府要钱?党委书记职权中无经商牟利一项,谁给计划局职工王利杰规定有经商牟利职能?镇政府无此项职能,王利杰有没有?请问?是谁经商?谁牟利?谁没有营业执照还要贩苗子?谁用假苗子蒙人?为什么原合议庭要明目张胆地偏袒王利杰?计划局给官厅基地和密云基地提供的苗子的收条签名都是康德武和王志强(见收条复印件,原件计划局收存),难道说都是康德武和王志强个人行为?

“认为”六、“至于上诉人认为北京天立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王利杰出售的树苗为假种子等,因本案所审理的是债务纠纷,以上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原合议庭审了几个月的案子,为什么不问问债务纠纷因为什么引起的?为什么天立公司不给王立杰结款,就是因为王利杰提供的是假种子,假种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和枪支、弹药、鸦片一样,其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难道说法院审案可以不过问什么东西,只要是债务,就支持吗?明明王利杰违法销售伪劣商品、假种子,原合议庭却置法律于不顾,千方百计支持其非法交易,维护其非法所得,这就是原合议庭断案。请问?依据何在?

从上述可以看出,康德武的职务行为本来是很清楚的,官厅镇与计划局双方有协议,官厅镇与天舒公司有协议,天立公司对官厅镇有出资承诺。王利杰以计划局(生态办)的名义向密云提供苗子,密云给官厅镇出具收条,官厅镇给计划局(生态办)出具收条。原合议庭却不问青红皂白、不顾事实真相生拉硬扯到个人行为上,与事实不符,对康德武不公。王利杰向密云基地提供假种子,严重违反了《种子法》和《刑法》,已经涉嫌犯罪。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原合议庭无论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均存在着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两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申诉人康德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提出上述申诉,恳请张家口中院予以再审。

二审判决后,上诉人康德武在向县委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领导汇报此事之后,就假种子的鉴定、给密云方面造成的损失、解决的途径,走访、咨询了有关方面。根据县委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精神,考虑到二审属终审判决,在向张家口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决定由公安方面介入,进行调查。在和密云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后,因密云公安局已立案侦察,仍在继续追查密云基地有关人员下落,决定由怀来县公安局负责调查此事。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康德武先后走访了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检验中心、北京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检验站、中林46杨树和小黑杨培育者中国林科院黄东森教授、张绮纹教授等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就康德武提供的样品进行了鉴别。尤其是培育中林46杨树专家、中国林科院黄东森教授得知此事后,异常气愤,因小黑杨正巧也是由黄东森教授所培育,当下表示随时可以出具鉴定。2006年3月,在中央电视台网上征集3.15晚会线索时,康德武就全部案卷资料是否可以交给晚会征集组请示中院立案庭时,立案庭同志答复,接到再审申请后,院领导特别重视,特批调卷核实,现正在核实。之后,通知康德武由中院立案庭同志亲自前往密云、北京调查取证。

中院立案庭的同志到密云调查了密云县十里堡镇政府干部肖非、林场承包商谭凤志、种植承包商王万连和密云基地工作人员芦兆祥。肖非收到王利杰提供的53.6万株假种苗后,交给了林场承包户曹启林,给曹启林造成了48.44万元的经济损失(见证明)。曹启林发现假种子起诉到密云县法院后,经调解,肖非包销了曹启林的树苗,并同时赔偿了曹启林经济损失。谭凤志收到了王利杰提供的19.8万株假种苗后,种植了60亩,到中院调查时,仍全部长在地里,已损失12万多元(见证明)。据谭凤志讲,他种的假苗子特别能长杈子,他经常让他饭店的工作人员去打杈子,怎么打也打不尽。中院立案庭的同志到谭凤志的苗圃地进行了实地察看,五年多的苗子,长得只有手指粗,不及中林46一年长的粗度,杈子生得密密麻麻。中院立案厅的同志从谭凤志的苗圃地提取了鉴定样品。王万连原为密云县刑警队队长,承包了200亩地,种植了王利杰提供的假苗子57.9万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万多元(见证明)。上述三个种植户已于去年8月份给康德武出具了经济损失证明,共造成经济损失86.44万元。目前,谭凤志的60亩苗木仍全部长在地里,见到中院立案庭的同志后表示,此案一天不处理,苗子一天不砍。目前损失仍在一天天增加。

密云基地工作人员芦兆祥、种植户王万连同时介绍了因假种子给天立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密云县公安局立案情况。

在密云县调查核实假种子后,中院立案庭的同志又到中国林科院请黄东森教授进行了鉴定,黄东森教授详细介绍了两种树苗的区别,主要有四点。第一点:小×黑属小黑杨系列,是黄东森教授1960年以小叶杨为母本,欧洲黑杨为父本,经人工杂交而成,区别于其他杨树品种最基本的特征是当年萌条有8条显著棱线。而中林46只有6条棱线。向王利杰提供种苗的潘辉的证明中也写得清清楚楚,王利杰当时曾问潘辉有棱没棱?第二点:中林46顶端优势明显,很少长杈。而小黑杨特别喜欢长杈(有大黄庄基地的照片和谭凤志苗圃的照片为证)。密云种植户谭凤志讲经常让饭店工作人员去打杈也打不尽就是因为品种造成的。第三点:中林46中间的树芯较粗,易折断。而小黑杨的树芯细,不易折断。第四点:叶片的形状不一样。中林46叶片是三角形;而小黑杨的叶片是菱状卵形。

从以上调查取证的过程可以看出,尽管王利杰在向密云交苗子时不承认不是中林46,在起诉官厅镇政府、追加康德武为被告、一审法庭上、二审法庭上均写明或说明是中林46,不承认是小黑杨。一、二审法院也不认可是小黑杨,支持王利杰中林46的说法。但经过调查取证,蒋汉洋和蒋汉阳的司机侯玉龙证明,王利杰当时曾向蒋汉洋购买中林46,蒋汉洋无货,介绍到潘辉处。潘辉证明证实,王利杰当时曾问潘辉小×黑是不是速生的?有没有点?有没有棱?并且还特意让潘辉打收款条时写上中林46,潘辉不给写。交货时,邸桂山问王利杰是什么品种?王利杰仍不承认是小×黑。曹启林种植后,因不是中林46起诉了十里堡镇政府干部肖非,曹启林和肖非都曾先后找过北京市林业局和密云县林业局,证实不是中林46。一审开庭后,康德武就王利杰经营资质咨询了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查证,王利杰不具备经营资质。康德武的代理人曾向一审法院说明王利杰不具备经营资质,经营的种子不合格,但一审法院仍支持王利杰的所谓中林46的说法。二审在康德武向中院递交了潘辉、蒋汉洋、侯玉龙、天立公司出具的假种子证明后,王利杰仍不承认假种子。庭审之后,康德武在中院审判长马砚生办公室向马砚生出示了曹启林、谭凤志、王万连的损失证明,马砚生不顾密云基地的损失,仍支持王利杰中林46的说法,在随后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中仍认定王利杰经营的是中林46。

在这种情况下,康德武又先后咨询了国家林业局、北京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中国林科院杨树专家黄东森、张绮纹教授,并再次和工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了沟通,有关部门均表示希望能够由苗木鉴定部门尽快认定假种子,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为此,中院专门安排立案庭的同志到密云基地和中国林科院进行核实和鉴定,曾亲手培育小黑杨和中林46的黄东森教授证实王利杰交给密云的苗子不是中林46,是小黑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损失”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目前,根据曹启林、谭凤志、王万连三家证明,到2005年8月份,已给三家种植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4万元,不包括给天立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王利杰销售假种子导致天立公司经营失败,不仅给密云基地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致使官厅基地的数百亩苗子失去了收购方,计划局正常苗款无人归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没有造成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不论是否造成损失,王利杰销售假苗子都涉嫌犯罪,因此,上诉人康德武要求,中院再审后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或直接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王利杰的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申诉人、种植户、天立公司、官厅镇政府的损失,还法律公正。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一、二审判决书

申诉人:康德武

2005年12月11日起草上交中院稿

2006年7月23日完成补充意见稿

 

4、密云种植户王万连损失证明







王万连证明(打印件)

证明

我叫王万连,现年51岁,家北京市密云县城。

我在20012月份,与北京天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种植三倍体毛白杨树。我在十里堡镇庄禾屯村农场租地200亩。到3月份该种树了,树苗迟迟不到,我们多次促天立环保工程公司(因为合同规定,他们公司负责提供树苗,并负责到期收购)。到三月中旬,天立环保工程公司经理邸桂山给我处送了点树苗,成活率不到30%。后一直到430日那天天立公司通知我接收树苗。那天用大型汽车送来的。给我处卸58万株左右的树苗,每根树苗长10公分左右,直径0.5-1公分左右。我当时不知道栽的是什么树,邸桂山告诉我,让你种你就种,凡(反)正到秋后我们收。后来我通过天立公司的技术员潘辉了解到,我们种的树苗叫小城黑,根本不是什么白毛杨。也不是什么“冬林四六”。

我们发现天立公司骗了我们。我就开始找他们。他们不是躲着不见,就是口头承诺和文字承诺。到后来干粹(脆)就找不到人了。我们找到天立公司原来的地址,结果办公室人去楼空。后来所有的联系电话都断了。给我造成直接损失26万余元。

以上情况属实。

证明人:王万连

200582

电话:8603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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