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新行政处罚法解读: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处罚

全国卫监联盟群

-卫监小伙伴都在这

就差你一个啦-

求实进取,互动互助

(群已满,请加唐老师,邀请进群)

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前的行政处罚法遵循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有违法行为,那么就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现实世界并非“眼见为实”,有时从结果上看,是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结果,却有可能结果不是由当事人引起,由此产生了原因和结果的不统一,如此一来,对当事人的处罚就是有些冤枉的;有时当事人虽然明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对于当事人这种善意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不合理的。新法提出的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就是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违法行为构成中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要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性又要兼顾社会危害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关注当事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还要关注违法者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判断是否进行处罚。

实践中,对这个规定应当怎样具体操作呢?我认为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处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受他人蒙蔽或者胁迫,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举例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如果消毒产品经营者履行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义务,但消毒产品提供者伪造了卫生安全评价,即可认定消毒产品经营者主观无过错。

二是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因他人的过错所导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举例如下:

流通领域里的消毒产品抽检时,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情形很多,如果消毒产品经营者履行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义务,即索取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确认了消毒产品是合法、符合标准要求的,可认定消毒产品经营者主观无过错。

当涉及到委托生产消毒产品、采用其他医院或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委托服务),如果有违法行为,对委托方来说,不适用“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委托生产(或服务)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即《民法典》中的委托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在委托生产(或服务)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生产(或服务)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或服务)者,并对该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一般来说,推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无过错,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尽到履行相关法律条款的义务。

三是违法行为是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及国家、集体、他人或者本人利益等不可抗力所致的,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无过错。举例如下:

在卫生执法中有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形是,如果有人出现意外情况,需要现场紧急救治时,有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当场对患者进行急救,虽然他没有医师证书,但是它对患者的急救是善意的,当事人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当按非医师行医进行处罚。前段时间的新闻事件“司机为救患儿连闯红灯,事后家属竟拒绝作证”,网约车司机为救患儿三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要被扣18分,并处以600元的罚款。网约车司机马上联系当地交警,交警表示网约车司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来消除违章,而患者家属不愿作证。警方调取了沿途的公共视频,经核实,网约车在闯红灯的过程中,没有发生险情。医院确认了患儿当时的情况紧急,需立即就医治疗。事后,警方取消了对网约车司机的处罚。

虽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一般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且当事人要对自身没有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环节还应注意收集以上情形的证据。

如果案件适用“当事人观无过错不处罚原则,是否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如果案件适用“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则该案件必然要经历了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等阶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主观过错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所以“没有主观过错”适用(三),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书。

建议国家卫健委能够新增《不予处罚决定书》这一新的文书种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都是行政机关根据案情作出的决定。

不当之处,请大家批判指正。

原创供稿者:艾思考

小编留言

本公众号所发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不作为执法依据,如有不妥,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欢迎各位卫生监督员在此平台发表对卫生监督的个人观点和看法。

由我们“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和“卫生监督员”的倾情携手打造《卫生监督手册4.0》于2021年正式与大家见面啦!感兴趣的,可以咨询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9大实务要点
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三)无过错不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出于主观过错,这是普遍条件么?
如何理解新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行政执法 | 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规则的确定
论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