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在年度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披露上市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特定对象的数量、主要沟通问题、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无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
二、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以列表形式予以披露,列表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名称及主要人员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列表格式如下:
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备查登记表
时间 | 地点 | 方式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07年2月12日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