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实原告证据
1.1工作规范: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完成。
有证人证言的,应与证人见面交流,确认证人证言的内容。对于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的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不是直接参与,而是传闻的,原则上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不能说清基本事实的,或者其所说会产生歧义的,原则上不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与客户核实之前,一定要列出核实提纲,明确需要核实的内容和问题。
围绕着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可能的答辩理由进行核实。
要核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是否有原件、证据形成时间和地点等、合同签署人员及身份、主张权利的具体依据、对方可能提出反驳的具体依据、在理解方面有歧义或不清楚的方面等。
尽可能当面与客户核实,原则上不应通过电话、QQ等方式进行核实。
与客户核实证据时,应及时制作核实笔录。原则上应安排办案秘书或协办律师参与核实笔录。
对于现有证据仍不足的,应告知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的方式和途径等。但是,不得指示或诱引客户做假证据或涂改证据等。更不得参与虚假诉讼。
对于应由对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对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律师可以建议客户不提交或不作出披露。
律师明知客户捏造事实的,或明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的,或者明知客户有恶意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不应代理。
1.2工作成果: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客户。
2.
分析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据定性
2.1工作规范:
分析被告的答辩状、申请书、证据目录等是否明确承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存在自认的,自认的事实属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自认的事实是否与本案证据相符合。
分析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分析是否存在依法可以不交书证原件的情形。
分析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注意,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要告知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法庭可能会要求该人员出庭作证,请该单位及该人员予以支持配合;证人证言,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书面证据的形式是否完备等。
分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原告主张请求和主张的事实。
分析证据能否达到“高度可能性”。
分析本案举证是否属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
证据定性分为:关键证据、辅助证据、无关证据。
证据的负证明力分为:颠覆性的、引发争议的、无负证明力的。
关键证据的采信原则:无负证明力的采用;正证明力大于负证明力的争取补强;正负证明力相当的,补强才用;正证明力小于负证明力的,不可用。
辅助证据的采信原则:无负证明力的,可用;正证明力大于负证明力的,争取其他证据,可作为候轮证据;负证明力大于或等同于正证明力的,不可用。
应严格按前述步骤和方式对证据进行分析、定性,并出具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在提交财务资料时,只能提交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得将单位的全套财务资料提交到法庭。对于对方或法庭要求补充提供的,也只是按要求予以补充,仍不得提交全套资料到法庭或对方。
对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或相冲突的,应按证明力大小进行排除,将证据力小的排除不予以使用。对于排除使用某一证据将导致改变整个案件诉讼方向的或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客户释明由客户作出选择,或者采取其他补充救济措施以解决证据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2工作成果: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3.
拆分并比对诉请所依法条
3.1工作规范:
找准诉请依据的法律。
将法律拆分为法律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完成。
各类案由的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表》。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4.
确定证据目录
4.1工作规范: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内确定。
证据目录应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内容。
以诉讼请求确定举证方向,每一项诉讼请求均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诉讼请求对证据进行分类。
根据法律事实组织证据,证据要符合法律事实,则得出相应法律后果,相应法律后果也即证明对象。
同一组证据中,按证据证明力高低组织证据。
证据目录包括第一轮证据和候轮证据等。对于不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的,要根据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进行多种准备。即,被告提供了某些证据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被告未提供某些证据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
视频证据的特别要求,制作法庭容易播放的光盘并准备好播放设备;关键内容作成照片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庭能够直观看到;事先确定关键证据的播放时点。
录音证据的特别要求,需要制作光盘并准备好播放设备;全程制作文字稿,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内容要标出来;标出关键内容时点。
非国家机关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证据,形式要合法,并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国家机关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据,要了解出具或提供人员的部门及具体人员,以便法庭核对。
对于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应以公证形式固定下来。为防止对方当事人知悉本案无关的事情或产生歧义等,只公证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但证据本身应完整全面。
对于证据较多或证据内容较多的,应另行制作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对应表,一一列明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4.2工作成果:证据目录。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
5.
分析对方质证意见和本方应对
5.1工作规范:
对于本方证据,对方会如何应对。应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和应对。
5.2工作成果:对方质证意见及应对表
5.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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