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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后首例一当庭殴打律师被刑拘,转给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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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国、周某梅因当庭殴打对方代理律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拘留,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以来,当庭殴打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案! 




6月1日上午,原告谌某某诉被告刘某、周某轩、周某国、周某梅合同纠纷一案在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冷市法庭公开开庭,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周磊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被告方当事人周某国、周某梅等人当庭殴打受伤。在此过程中,周磊律师保持克制没有还手,法官和书记员当庭予以制止阻挡,但行凶者仗着人多势众,持续对周磊律师实施殴打,导致周磊律师负伤倒地,拦阻的书记员也被打伤。事发后,被告周某国、周某梅态度仍极其嚣张,到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理时还多次扬言要再次殴打周磊律师。




事件发生后当天下午,益阳市司法局、益阳市律师协会有关领导在得知消息后非常重视,与各方联络沟通。6月2日上午,益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广律师、副秘书长符维光律师等人专程为此事赶往安化了解情况和协助处理,与此同时,安化县公安局、安化县人民法院、安化县司法局也迅速作出反应。6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国、周某梅因当庭殴打周磊律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殴打对方律师可能构成犯罪,殴打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也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好理解,而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普通人民群众并不是很清楚,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诉讼参与人分别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附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七项,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来源:“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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