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同事要搭顺风车,你不会拒绝吧?然而,温州的车主丁某好意免费搭乘同事上班,同事搭她的“顺风车”回家,却不幸碰上事故遇难,而该事故由她的操作不当引起。
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丁某悔不当初,她的好心最后变成了坏事。
类似的案件其实屡见不鲜,大连的车主张先生在免费搭乘同事时也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同事宋女士完全性截瘫。张先生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二审判决车主张先生赔偿宋女士126万余元的损失。该不该让同事、亲友免费同乘,成为许多车友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类似的免费搭载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俗称的“搭顺风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好意同乘”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出于好意免费稍带亲朋好友的车主,在发生责任事故后成为被告。
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无偿搭乘,司机就不负任何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好意同乘”虽然免费,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不过,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想必每个私家车主都有过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的经历,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好意同乘”不免责,你还敢不敢免费搭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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