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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容忽视之——施工条件约定





工程律师知道施工单位无奈


签订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及最终结算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工程最终是否可以盈利。为了拿下工程施工单位不惜接受甲方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非常被动。



施工合同很多坑



目前常用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里面有很多权利义务仅是原则性约定,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通用条款中多处也明确说明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相关内容。而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看到专用条款中经常会写“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要求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而专用条款又说执行通用条款,哎,说什么好,有坑还得跳。

施工条件约定不容忽视

今天我们以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说明。其中2.4.2条的约定可以看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实践中又经常看到专用条款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实际上就是对甲方需要提供的施工条件没有详细约定。

实务中很多对于施工条件没有约定,比如施工场地使用没有约定,进场施工后甲方无法完成拆迁工作,施工材料堆放都存在问题,工程施工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误。不地道的甲方可能还会要求承担工程违约责任。










我们强烈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对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约定


1、比如施工场地的范围、面积、现状、移交时间进行明确说明和约定。

施工场地是永久工程用地还是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的移交一次完成还是分次移交均应明确说明。

2、比如要求提供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

3、比如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甲方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执行通用条款”有时是自欺欺人的约定,做工程还得精打细算,想做好从合同抓起!下期我们继续和大家分享如何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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