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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能否申请执行保全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能否申请执行保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后者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那么就是说行政机关不用提供财产担保。但问题在于:
一、没担保如果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了,赔偿程序怎么走,如果行政机关不赔,相对人是不是需要提起一个行政赔偿诉讼,还是直接由法院去执行行政机关?我认为还得提个行政赔偿。
二、什么时候提,是作出决定后就可以还是3个月后才能提,提起保全申请后15天是否要申请执行?如果不申请,法院是不是要续封,或者解封。我认为从立法本意看应该是在决定下之后就可以申请保全了,但一直保全着当事人会到法院闹的。15天这个也没法执行,不能一直去办续封手续。
三、是立案庭办还是行政庭办,个人意见是行政庭办。
四、行政机关是否要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如何证明。特别是计生类案件,个人在家转移财产计生委怎么能知道,又怎么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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