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图书借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8 来源:图书信息中心
图书借阅是图书馆的重要工作,为保证教师教学科研的正常用书,确保图书的正常流通,更好发挥图书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阅范围:本校教职工;本校学员;其他在校人员。
二、图书馆流通开放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30
下午:14:00—16:45
(2)闭馆时间:
法定节假日闭馆。逢全校大会时闭馆。
(3)调研月另行规定开放时间。
三、读者借书时要出示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有效证件必须是本人的方可办理借书手续。
四、读者还书时凭有效证件注销信息,管理员要记录还书时间,数量,检查图书完好情况。发现有乱画、污损、撕页等情况,要进行批评教育,损坏严重的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
五、管理员负责对所还图书进行分类、整理,若有损坏及时修补,将整理后的图书及时送回库房上架,以便进新一轮流通。
六、学员借阅一次限借图书1册,借阅期限为14天,不可续借,超期一天,罚金1元,最多罚款100元。
七、党校职工办理图书借阅,每次限借图书5册;教学人员每次限借图书10册。借阅期限为30天,可以续借1次,续借期为30天,超过一天,每书罚款0.5元/天,最高限额为原书价格的3倍。
八、未入库的图书和馆藏量为单本的图书均不外借。
九、对本馆三次催还仍不归还的逾期文献,按丢失文献进行处理。对于在书刊上圈划、撕页等行为,按损坏情况给予该文献价格的1—3倍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
十、丢失图书的,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6倍赔偿。
十一、学员结业及教职工调离本校,必须还清所借的全部图书、报刊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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