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上交所涉嫌伪造南航权证580989案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张育军 电话:021-6880888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假冒注册商标罪
诉讼请求:
1.上海证券交易所涉嫌假冒南航公司注册商标,违法伪造南航股本权证(580989)123亿份
2. 附带民事赔偿,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原告谢东学通过天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购买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发行的南航股本权证(交易简称南航JTP1、交易代码580989,南航权证是南方航空公司控股股东南航集团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股改对价的股本认沽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554000份。后发现我所购买的南航股本权证(580989)不是南航公司发行的南航股本权证(580989),而是上交所伪造的假南航股本权证(580989)。及我所购买的南航股本权证不是南方航空公司发行的南航股本权证,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盗用南航公司名义违法伪造的南航股本权证。完全违背了我投资南航权证(580989)的真实意愿。由于,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的554000份南航权证(580989)绝大多数是假的、伪造的,导致我投资南航股本权证(580989)出现重大损失。
我通过网上交易在上交所购买南航权证(580989),网上交易仅仅是节约成本,快捷交易而已。和网上交易相对应的南航股本权证(580989),应该是南航公司发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白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湖支行为南航公司提供总额为26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总量为 14亿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违反世界知识产权,采用假冒南航公司注册商标,无视中国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为谋取巨额暴利,偷梁换柱,违法采用同一名称、同一代码,利用网上交易公开伪造南航公司发行的南航股本权证(580989),在同一市场、用同一价钱贩卖。上交所涉嫌组织实施伪造南航股本权证,诈骗260亿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危害人类社会。
上交所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证券法》第二条三款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盗用南航公司名义伪造南航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上交所违法伪造南航股本权证(580989),加倍退还554000份假南航股本权证(580989)购买费,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0元
为此,特诉请如上,请依法判决!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东学
附:其它证明文件目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摘录)》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关于证券公司创设南航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创设南航认沽权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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