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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洗冤录》中上吊自杀者地下出现火炭的现象
小时候,看过一本书,里面提到上吊自杀者自缢的地下会出现火炭。一直不解。长大后,偶然发现这个说法可以追溯到《洗冤录》。
  《洗冤录》(又称《洗冤集录》),是南宋宋慈所著,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内容非常丰富,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
  宋慈(1186-1249),字惠父,生卒于南宋年间,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人,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中关于 “自缢”的验尸描述中有这么一句:“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从字面上来理解,大概是说如果这个人真的是上吊自杀而死的,在他自杀的地方的脚下挖地三尺,找得到火炭的话,才能说明他是真的自缢而死。实在想不通上吊自杀会和火炭扯上什么联系,似乎没有什么科学上的逻辑联系。久久百思不得其解。
 后来,终于在网上看到了一个解释的版本,作者还真是有心,针对这句话还写成了一篇文章,列于博客之上。(最初看到的只是一段文字,后来才知道那段话是从这篇文章截取下来的)
  这篇文章叫做《对“宋慈验炭”的重新评价[原创] 》,出自麻阳斋主的博客。
  为了防止以后的网友因种种变故找不到这篇文章,现将此文通篇引用。
  宋慈,字惠父(1186~1249),南宋建阳童游里人。为了缅怀先贤业绩,笔者反复拜读宋慈《洗冤集录》名著及其相关研究文献,发现当前学术界对“宋慈验炭”的评价有失公允,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评价。
  一、“宋慈验炭”的由来
  宋慈曾四任提点刑狱使,以一生的实践写下了世界现存最古的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被尊称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在对自缢(上吊自杀)的现场检验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现如果确实是上吊自杀的,把死者脚底下坑穴挖三尺来深,就会发现木炭,有这样东西的,才是真正自杀无疑。于是,他根据这一宝贵经验在《洗冤集录》卷之三第十九《自缢》条目中写道:“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笔者将宋慈的这一重要发现命名为“宋慈验炭”。
  二、现有对“宋慈验炭”的评价
  笔者查阅了现有相关书刊对“宋慈验炭”的评价,部分摘录如下:
  1、“第十九目《自缢》中云:‘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甚至是谎诞不稽的。”。
  2、“《自缢》中甚至说:‘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等。诸如此类,都属糟粕,是必须加以扬弃的。”。
  3、“本节有一则说:‘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完全是一种妄诞无稽之谈。地下有无火炭同自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不可能成为判断真假自缢的根据。”。
  4、“至于说挖掘尸体脚下泥土约三尺深,可以寻到火炭的就是真自缢,这是一种附会。因生活、生产、火灾等原因,地下遗留木炭,可久埋不坏,与自缢没有关系。”。
  5、“至于说挖掘尸体脚下泥土约三尺深,可以寻到火炭的就是真自缢,这是一种附会。因生活、生产、火灾等原因,地下遗留木炭,可久埋不坏,与自缢没有关系。”。
  三、误解“宋慈验炭”的原因分析
  由上述可知,学术界对“宋慈验炭”基本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学者们对宋慈这一重要发现产生误解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他们没有对那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民俗文化和相应的自杀心理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出现以今绳古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是学者们对宋慈原文的解读产生偏差。从逻辑上说,“有穴有炭”才是真正自缢无疑,并不意味着真正自缢者所缢脚下一定要“有穴有炭”,如果所缢脚下“无穴”,自然不需要去“究炭”了。
  四、关于“宋慈验炭”的社会民俗文化调查
  针对上述产生误解的原因,笔者以宋慈故里福建省建阳市为中心,深入闽北各地对此进行了社会民俗文化调查和相应的自杀心理剖析,现阐述如下:
  土葬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在农业经济时代,百姓的脑海中深藏着“有土则生,无土则死”的思想。自古流传至今的闽北土葬民俗中,有在墓坑或墓窑中燃烧芝麻杆、篾光等以“暖坑”、“焙窑”的习俗,意在营造一方热土,来世可以尽快投生,并像芝麻开花节节高,一世比一世活得更好。真正自缢者往往选择山地林间,自缢后不想被人发现,希望日后自然坠入所缢脚下那块土地“入土为安”。另外,真正自缢者不求今世但求来生,也希望自己所缢脚下那块土地是一片热土,以便尽早转世投胎。于是真正自缢者在生前先掘一坑,烧些火炭并用泥土掩埋以“暖坑”,随后自缢与世长辞。宋慈在长期的法医检验实践中,注意到了当时的社会民俗文化和相应的自杀心理特征,并将其写进了《洗冤集录-自缢》。就在《自缢》条目中,相应的内容还有检验“着衣新旧”和对“主人移尸”的心理分析等等。这些对当时判断真假自缢十分有用。
  五、“宋慈验炭”的意义
  中国古代法医学遵循的模式与欧洲早期法医学的“生物-法医学模式”不同。中国古代法医学从一开始遵循的就是“生物-社会-心理-法医学模式”,或者说从一开始就实现了“生物-法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法医学模式”的转变。“宋慈验炭”就是这方面的有力例证。如果说,“张举烧猪”开辟了中国古代“试验法医学”的先河,那么,“宋慈验炭”不仅有助于辨别真假自缢,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已进入“生物-社会-心理-法医学模式”的时代。在中国古代法医学史上,它与“张举烧猪”、“李公验榉”等等,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此文不算太长,但文章结构齐全,足以证明作者的用心。其中第四部分是重点部分,从社会民俗文化角度解释了“自缢者脚下有炭”的现象。
  作者的解释令早已把它当做神秘事件看待的我非常失望,但是由于此观点表面逻辑说得通,且暂时未发现其他答案,故不得不将其采纳为“答案”。
  但是内心深处,还是觉得“信不信由你,我反正不信”。
  以为此生再无缘真相,不期峰回路转。某夜,随意翻阅《本草纲目》,看到“人魄”这个词条,豁然开朗。
  李时珍对“人魄”的原文解释如下:
  时珍曰∶此是缢死人,其下有物如麸炭,即时掘取便得,稍迟则深入矣。不掘则必有再缢之祸。盖人受阴阳二气,合成形体。魂魄聚则生,散则死。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魄属阴,其精沉沦入地,化为此物;亦犹星陨为石,虎死目光坠地化为白石,人血入地为磷为碧之意也。
  照李时珍的解释,把这种炭称为“人魄”,是上吊自杀的人的“魄”降到地底下自然形成的。与麻阳斋主的“DIY”(上吊前先自己埋)版本真是迥异啊。
  李时珍的版本,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

在网络小说《鬼吹灯Ⅱ之黄皮子坟》“第二十七章 龟眠地”和“第五十三章:卸岭盗魁”中,也出现了关于 “炭”的类似描述。现加以补充,仅供参考。
  【第二十七章 龟眠地】:我对老羊皮说:“在东北山区也有类似的说法,不过那是说的吊死鬼,凡是吊死人的地方,掘地三尺,必可发出形如煤炭的一段黑物,那就是吊死之人临终前留下的一口怨气,若不掘出早晚都要为祟害人,不过我倒没亲眼见过。”
  【第五十三章 卸岭盗魁】:在《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的“鬼”字一卷中,描述梦到床下有黑狗黑猫啃足,此宅属凶,不宜住人,如果掘地数尺,可能会挖出黑炭一段,是以前这房子里有人上吊后,其亡灵入地为煞所结,或是家中地下有古冢老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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