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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阶意识理论探析


高阶意识理论探析


费多益


作者简介:费多益,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山西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

人大复印:《科学技术哲学》2017 年 04 期

原发期刊:《哲学动态》2016 年第 201612 期 第 74-80 页

关键词: 意识/ 高阶/ 表征/ 意向/ /

摘要: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试图寻找心理状态中的“主动意识”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本文对其核心观点和主张进行了阐释,呈现并分析了它所遭遇的困境与反驳,进而针对最为棘手的无目标状况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解析并给予回应,以期为进一步探索“通达意识”提供可能的视角与思路。

意识状态与非意识状态有什么根本区别?为什么有时按压一下指头这一简单行为被看作产生了某种意识经验,而走路时保持身体平衡或专注地弹琴这样复杂的过程却被认为是无意识的?高阶意识(higher-order consciousness)理论给出的答案是:前者伴随高阶的表征,后者则没有。所谓的高阶意识即指,我们会意识到自己的思想或行动,这种意识不是经验状态,而是关于自己的心理状态的后设思想(meta-thought)。


理论主张与核心原则


与意识经验相关的判断是分层的:初阶判断是随着意识经验一同出现的判断,它不是关于经验本身,而是关于经验的对象的,例如,当“我”看到一个红颜色的苹果,“我”会拥有一个“某些事物是红的”判断;高阶判断是关于意识经验的更加直截了当的判断,例如,“我”有一个红色的感觉,“我”有点儿头痛,“我”经验到了某些情绪,等等。


意识既可以是被动的,即当我们在留意其他事物时对呈现给眼睛的物体表面的注视;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盯着某事物时给予它的专注的考察,它是心灵用来把其视角转向内部、观察自身的行为和运作的能力。当我们让感觉信息自由地进入我们的意识状态而不特别去注意某个对象时,意识是开放的,也是自然的和无需尽力的,例如我们在漫步街头或欣赏风景时就是如此。相反,当我们要从不断接收到的感觉输入流中刻意找出某个对象,意识通常需要作出一番努力,例如我们在竭力回忆某件事或记住某样东西,我们想象一幅场景或陷入沉思,我们做计划或预测其结果,我们进行计算或从若干选项中有意选取一种……这些时刻的意识都是主动的。


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higher-order representational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简称HOR)试图通过高阶的心理状态与一阶的心理状态之间的表征关系对意识经验的质的特征(qualitative character)作出解释。尽管对于“表征究竟是什么”还存在着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表征是知觉;另一些学者认为是思想),但他们都秉持一个基本的信念,即意识是一种表征关系——高阶的心理状态表征一阶的心理状态。①自上而下的注意可以导入空间中的特定位置或整个视野任何一处的某特定属性或特定物体。某种形式的选择性注意是形成有意识的知觉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我”注意到的物体才会影响我的思维;如果没有选择性关心,经验将是一片混沌。


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为例:全神贯注看书的人没有注意到窗外噪音,但最终突然注意到了它。这个例子很好地展示了心智状态上的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与通达意识(access consciousness)之间的差异。现象意识是指主观经验或感受质;通达意识包括所有感觉知觉信息的处理,可通达于思想、语言及指导行动。就一个人一直都觉知到噪音而言,他对噪音有现象意识,但并不必然通达意识;只有当一个人注意到噪音,他对噪音才有了通达意识(并且也许才发现他一直都听到那个噪音)。②关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它要求主动开始,并且只要愿意,就可以持续下去;但意识既可以主动、也可以被动,并且它无法持续,而只能在各种思维之间不断变化。


对于意识的高阶理论来说,意识是一个人对他自己内部心智状态的觉察或表征,“某个心智状态或事件是有意识的,当且仅当主体觉知到他处于这个状态或主持这个事件”。③阿姆斯特朗(Armstrong)曾举如下例子进行说明④:某人开了很长时间的车,在这期间他一直沉浸在诸如思考或与别人的交谈中,以至于他完全没有注意自己的开车行为,甚至被问起刚刚经历的红灯他可能都想不起来。不过,尽管这个人在驾驶途中是无意识的,但他仍然执行了很多复杂的操作,如加速、减速、停车、避开行人和其他车辆等。在整个驾驶过程中,主体当然有知觉,他看到红灯、路况及其他车辆等,但这些觉察状态本身是无意识的,因为没有高阶状态表征它们,主体在驾驶过程中没有觉察他在驾驶。


高阶意识理论围绕着及物原则对意识进行阐释。我们知道,觉知有一个它所及之物,必定会关系到某个特定的对象,我们不会单独说出“我觉知到”这样的语句,只有当我们将所及的那个对象指出后,句子才有完整的意义。这就是及物意识(transitive consciousness),即意识到某事物或某事物是如此这般。与此相对,状态意识(state consciousness)并不涉及觉知,不需要通过指出它所及的对象来让句子的意义变得完整,我们用它只是指称心理状态所具有的性质。这种不及物意识(intransitive consciousness)没有对象,但它是有意识的或清醒的,不是处于无意识的或熟睡的状态。通过对两种意识的区分,罗森塔尔(Rosenthal)提出了及物原则(transitivity principle):一个心理状态是有意识的,当且仅当,主体透过某种适当的方式来觉知他自身正处在该心理状态下。他将这一原则运用到意识的说明上,即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具有高阶表征关系。⑤无论某人已经学会什么还是知道什么,他意识到的是那些占据其心灵的及物意识的对象。显然,某人知觉上意识到的任何东西都是被感知到的事物,然而,并非某人感知到的所有事物都是他意识到的东西。


理论启示与证据支持


及物原则在阐述心理状态何以成为有意识的同时,也对意识的感受质作出了独特的说明。感受质是主体在拥有有意识心理状态时所感受到的那些感觉或主体所觉知到他正所处的心理状态所具有的那些心理性质。对高阶思想理论而言,这些心理性质是因为被觉知才得以主观地呈现。当心理状态是无意识的时候,由于一阶心理状态并不被主体所觉知,其连带具有的心理性质也不会被主体所觉知,这就使得它们没有主观呈现的可能;而当心理状态变为有意识时,根据及物原则,一阶心理状态以及其所具有的心理性质是被主体所觉知的,主体对这些心理性质的觉知构成了它们的主观呈现。这就是为什么现象特征会在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中存在的原因。由此,高阶理论提出下述现象原则:感受质是由高阶思想如何表征一阶心理状态所完全决定的。


通常我们认为,感受质在我们拥有感官经验时就会存在,但高阶意识理论强调,感受质由高阶思想的内容所决定。如此,高阶意识成为一种信念类型的心理状态。那么,这又是如何可能的呢?答案就是:对感觉经验有关概念的学习,通常能够让我们意识到感官状态的性质之间更细致的差异。在高阶意识理论看来,主体是通过高阶思想来觉知心理性质的,而一阶心理状态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心理性质与我们这里所谈的现象特征并没有任何关联。主体的觉知并不是通过照亮一阶心理状态所具有的心理性质来让主体觉知它们;相反,它好比对某一特定场景的描述(可能增减或改变了一些东西),实际状况如何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情。意识及其现象特征是例示(instantiate)在高阶表征关系上的,例如,只有在“我”知觉到一道红光的同时伴随着看到了红光这一高阶意识时,“我”才算是有意识地知觉到了一道红光。


也就是说,有意识状态下完成的动作与无意识状态下完成的动作的本质差别在于:它存在着有关这些动作的高阶意识。如此也就没有必要解释意识如何使得事件发生,因为意识并不是独立存在于高阶意识之外的东西。我们的大脑有一个功能,专门负责解释它所感知的各种状况。当大脑开始告诉“我”,“我”有身体、有感觉、有意图、会思考判断、会分析得失,会规划方案……所有这些诠释,都变成“我的”,而且是由“我”告知“我”的,这时“我”就具有了意识。负责解释的大脑原本就属于“我”的一部分,所以不仅是“我”拥有感觉,更是“我”认为我拥有感觉——意识由于诠释而出现,这就是“高阶”的真正含义。


心灵可以在处于有意识的状态时并没有关注它们,它的注意力完全转向了其运作所针对的外部客体。比如,当人生气的时候,他的注意力转向了侵犯他的那个人和侵犯发生时的环境,而生气这种激情完全不是他关注的对象。知觉、记忆及想象的产物形成了意识经验的内容,不过,人们觉知到的是经过加工的内容,而不是加工的过程。事实上,脑无法处理所有的输入信号,它要对面临的超负荷信息进行审查,而最终的选择是以忽略未受关注的部分为代价的,脑只选取一小部分信息做进一步加工——注意在此扮演了重要的角色。⑥当然,要形成有意识的主观体验,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处在有意识的状态中。


神经学的病例观察显示出,主体即便在没有对应现象特征的情况下,也能作出简单的辨识或反应。例如,盲视(blind sight)患者大脑相关区域(初级视觉皮质区)受到损伤,因而不具有正常人在同样条件下所具有的相应的现象特征。其中有一类病人,他们的眼睛没有受损,具备正常的视网膜感光能力,其视神经也正常传送信号;但由于视觉脑区无法正常运作,因此他没有任何视觉经验。对于处于盲区的线条,患者自称根本看不到,而在被要求盲猜线条的方向、颜色、形状、位置等简单属性时,他们又表现出一定的分辨力,其描述的准确程度远远高于单纯的猜测。⑦在另一个实验中,实验者让盲视患者独自走过一道堆了许多杂物的长廊,并要求他尽量闪开障碍物,结果他竟然成功地完成任务。⑧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推断,视觉信息可能绕过初始视觉皮质而直接传入较高阶的脑区;视网膜和其他初级视觉结构中的活动,是通过影响高级区域反应这一间接(而非直接)的方式,对有意识视知觉产生作用。由此,成人视网膜的损伤会致盲,但是,这并没有消除某种有意识视觉经验的可能性,他们仍然具有视觉想象、视觉记忆和视觉梦境。相反,某些视觉皮层区域(高级区域)的损伤则会消除视觉知觉、想象和做梦的所有各个方面。⑨这些现象都支持了高阶意识理论。


此外,幻肢患者即使在自己整条腿都被切除后,仍然有腿痛的感觉。那么什么事件与他的疼痛相对应呢?人体各肢体神经在汇入大脑后分别将信息传送到各自对应的大脑皮层分区,后者接收信息并将它们传递到大脑更高一层的意识中心,从而使人感到肢体的存在。肢体突然丧失后,各分区神经元便失去了信息输入,但仍可以向高层意识中心发送一些混乱的信息,高层意识仍然会认为来自分区的信息是关于某个肢体的。因此,真实的情形是:脊髓的坐骨神经受到了刺激,引发大脑中的神经元放电,进而为他提供了感觉到腿痛的经验,即使没有任何引起他“腿痛”的事件。


质疑、辩驳与回应


高阶意识理论被一些人看作心智的物理主义手段,但事实上,它本身并不蕴含心智的自然主义化。这是因为它并没有把高阶意识对低阶意识的表征的因果过程限定为物理化的。尽管如此,这种理论还是面临着不少问题,其核心原则也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批评:


第一,它拒绝了对于无法具有高阶意识的生物来说存在着意识的可能性,也无法很好地解释某些心理状态如冥想,后者似乎没有任何种类的思维参与其中。作为表征论的一种,高阶意识理论断言,任何心灵状态的现象性特征都依赖于那个状态的意向性。然而,有些情绪状态并不表征或关于任何状态,它们是经验自身固有的——经验包括对感受质内容的觉察,这种觉察属于高阶知觉的情形;但被表征的只是被意向的内容,而不是经验的全部内容。”⑩


物理世界可以区分为表象与实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只能是事物所呈现的现象。而“表象”与“实在”的区别对于意识并不适用,这是由于每一感受质所呈现给主体的那种质性感受就是它的本质。在感觉情形中,不存在不同于感觉本身的对象。虽然我们感觉的对象是被感知到的东西,但感觉行为或感觉操作不会以概念的方式把任何一种对象“呈现”于心中,它不能表征那个被最终感知到的物体或性质——那是知觉官能的概念操作和信念操作的作用。感觉的本质就是被感受到,而且它只能是我们所感受到的东西。(11)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对象“疼痛”以及感觉这个疼痛的行为;相反,只存在主体的伤痛体验,它伴随着某种表征失调的知觉。当你牙痛的时候,那种尖锐的痛感,就是你那牙痛的质性特征。疼痛的感觉似乎就是它的本质——我们可以想象具有其他因果作用的痛或想象痛具有因果作用,然而却不痛(没有那种感觉)。对感受质这类心理状态来说,表象就是实在。


第二,按照及物原则,只有在被主体觉知到他自身正处在该心理状态时,这个被觉知到的心理状态才会是有意识的心理状态。对此,德雷斯基(Dretske)指出,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不被主体觉知但却是有意识心理状态的现象。(12)事实上,这一驳斥并不构成威胁,因为它是从一阶表征论的立场出发去判定什么样的心理状态算是有意识的;并且他忽略了一点,即被主体觉知的必要条件并未蕴含主体一定要将一阶心理状态觉知成某一特定的事实。


第三,及物原则提出心理状态有意识的充分条件,即当主体觉知到它自身正处于某个心理状态时,由于高阶理论强调有无被主体觉知是心理状态有无意识的关键,而作为其对象的心理状态则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因而即便将对象进行任意替换,我们仍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换言之,从“被觉知”使得一阶心理状态变成有意识的心理状态,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被觉知”使得被觉知的对象变成有意识的对象。那么,当石头被主体觉知后,这块石头是否也会变成有意识的石头呢?(13)


面对这个质疑,罗森塔尔辩驳道,反对者在这里错误地理解了及物原则中所定义的意识——只有当我们采取“意识是心理状态的内在性质”观点时,这一指责才会成立。在反驳者看来,意识性质的基础是一阶心理状态本身,但这并非高阶思想理论所持的观点。对高阶意识理论而言,意识是一种关系性质,是由主体的觉知、被觉知的心理状态以及两者间的觉知关系所构成。所谓的构成是指:在“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一词中的“意识”等同于上述觉知关系以及觉知关系的主客体。对石头的感知或思维不能使得石头或其他类似的物理事物变得具有意识性,因为类似的物理事物本身并不是(低阶的)心理状态。高阶意识理论所要解释的是心理状态的意识性,故而石头问题根本没有切中要害。


第四,低阶心理状态需要高阶心理状态表征才会具有意识,也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无限循环。因为,关于意识的观念仅存在于内在的意义被内在的其他东西所感知之时,这导致了内在感知的无限理论实体的出现。要使意向性发挥作用,身体内的某处必然有接收器,因此,意识可能只有在意义之内涵被体内的某种东西感知时才会存在,好比在人脑中有一个小矮人在观察人的思想。问题是,对于意识的小矮人来说,他需要另一个小矮人来观察他的思想。依此类推,就会出现无数的小矮人,如此形成无穷回归。针对此疑问,高阶意识理论者给予了有效的回应,其核心在于坚持高阶表征自身未必是意识性的。意识对于心理状态而言并非内在和本质性的,这不仅蕴含着低阶心理状态原本是无意识的,而且蕴含着与之独立的高阶的心理状态无需是意识性的,由此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无穷倒退了。


第五,最为棘手的是,如前所述,高阶意识理论是用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的高阶表征关系来说明意识与现象特征的。表征关系本身存在着误表征(misrepresentation)的可能性,一种情形是匹配错误,如错觉(illusion);另一种情形是被表征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如幻觉(hallucination)。相应地,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的高阶表征关系也包含上述情况。而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即无目标问题(targetless problem)是高阶意识理论面临的一个较为致命的反驳。布鲁克(Block)指出,在无目标状况中,就本体论层面而言,主体只拥有一个高阶思想,根据及物原则,此一高阶思想由于没有被更高阶的高阶思想所表征,因此是一个无意识的心理状态。而在现象层面上,根据现象原则,感受质是完全被高阶思想所决定的,因此尽管缺少一阶心理状态,但其现象特征仍然存在。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感受质的前提是主体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应的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缺少了这一心理状态,现象特征如何可能存在?一方面,当不存在作为某个心智状态的低阶状态时,没有任何东西会成为有意识的对象;另一方面,既然高阶表征存在,主体必然是有意识的。这两种说法显然发生了冲突。(14)


现实生活里,无目标或误匹配的情形的确存在。例如,患者手臂被注射了麻醉剂,但当他观看另一个人手臂被打针,他的脑海里也能产生被打针的感觉,他与他人的意识似乎没有任何真正的差异。此时高阶状态即疼痛的表征仍然存在,但它表征的对象即低阶的状态疼痛本身已经消失了,也就是说,病人仍然是有现象意识的。如果高阶表征对现象意识是充分的,这个高阶表征未必伴随着关于它的更高阶表征(即便存在,也会导致一个无穷后退),所以它自身是无意识的,但感受质一定是有意识的,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15)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于布鲁克来说,“我”认为“我”正拥有的某物在“我”看来是什么样的经验,是“我”根据内在观察到“我”具有这个属性作出判断的。这同样适用于“我”如何判断“我”是有意识的。但意识的高阶理论拒绝这种直接性,“我”的判断不是根据那种特定属性作出的,也就是说,现象意识在“我”的判断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作用。


可能的进路


“无目标状况”被认为是击中了高阶意识理论的要害。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高阶意识理论中的三个要素,即及物原则、现象原则以及所谓的不言自明的道理(obvious truism,简称OT)。OT是指:对任何主体S与时间点t而言,若S有生动的感觉(感受质),则存在一个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心理状态M,(1)在t时S处在M下;(2)在t时,M是有意识的;它构成了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的前提。在无目标状况中,及物原则蕴含了“主体并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个命题,但现象原则与OT却蕴含了“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个相反的论断。(16)这意味着,高阶意识理论的两大原则包含了彼此冲突的结论,因而无法成立。


解决上述矛盾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放弃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例如,我们可以拒绝及物原则,其结果确实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因为命题“主体并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会因及物原则的放弃而消失。(17)然而,正是及物原则使得高阶意识理论能够解释现象特征即感觉的主观呈现,假如它被摒弃,高阶意识理论也就无法解释其所要解释的现象。


相比之下,代价较小的方案是对这三个原则重新诠释以保全高阶意识理论的核心。威斯伯格(Weisberg)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在他看来,及物原则表明,构成高阶表征关系两端的分别是高阶思想和一阶心理状态,因此,当一阶心理状态不存在时,高阶表征关系就不存在。无目标状况带来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反驳者对及物原则的错误理解;一旦我们将这些误解厘清了,矛盾便会自然消解。他用意向关系来说明及物原则:处于觉知关系中的意向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这一关系的建立,即便一阶心理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但由于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表征关系仍然存在,高阶思想依然可以与纯粹的意向对象建立起高阶表征关系,于是主体仍然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样,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原则的前提下消解克雷格论证中所指出的矛盾。(18)


引入纯粹意向对象的方式的确解决了无目标状况中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表征关系缺乏的问题。然而,若一段关系是真正意义下的关系,那么关系的两端必须都是实存的物体,由此可以认为,威斯伯格所建立起来的(非当下正在发生的)意识与现象特征的高阶表征关系是一种虚假关系。(19)


如前所述,布朗与威斯伯格所提出的策略都没能完善地处理无目标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阶意识理论的失败。事实上,他们在挽救困境中所暴露出的缺陷某种程度上也提示出解决问题的线索。其一,及物原则以及意识作为关系的观点不能被舍弃;其二,纯粹的意向对象并不是一个实存的对象,因此,它与高阶思想之间并不能建立起一个实质意义下的意识与现象特征的关系。这提醒我们需要调整意向关系的结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意向性。意向性表示或表征了那些外在于心智的东西,不过,它被用于描述的思想对象并不实际地存在,而是具有意向的内存在或者仅仅意向地存在于思维主体之中。一些意向状态(如信念)具有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指向,即使没有什么东西是它们所关涉的,表征也能产生——表征可以在没有表征对象时存在。(20)例如,尽管不存在独角兽,但“我”能够思考独角兽。也就是说,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具有某种内在特征,这种内在特征如其所是,即使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心智的世界。例如:“我”看见了一段卷曲的绳子,并尖叫“蛇”。在某种意义上,“我”“看见”的是绳子,并且“我”的经验是“关于”这段绳子的:绳子是我的视觉经验通过心理表征实际上所关联的东西。而在另一种意义上,“我”“看见”了一条蛇,那段绳子通过某种远距刺激而关联于“我”的心理表征,“我”之所以害怕它,只是因为“我”把它当成了一条蛇。“我”的视觉经验具有那种“关于”一条蛇的意向特征,即使它实际上所关联的是条绳子,或者即使全然不存在任何恰当的远距刺激。


由此,意向关系所涉及的就是心理状态与这个世界相“勾连”的方式,它不是去解释心理状态实际上是如何与这个世界发生关系的,而是去解释心理状态是如何具有关联任何事物的现象特征的。意向特征在本质上是内在的而非派生的,它将会决定哪一个对象是它所必定关联的。(21)某个意识状态的信息内容只与意识状态本身的出现密切相关,而未必与外部世界直接关联。即使在没有外界输入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构造出意识场景。梦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当我们做梦时,我们同样是有意识的——并不是对外部世界有意识,而是对我们梦中世界的体验有意识。人在做梦时丧失内省,但做梦与清醒时的意识非常相似:他通常能够辨认出视觉对象与环境,他的语言也很通顺,他所描述的故事甚至高度连贯。梦也可以提供信息,在某些条件下梦中的意识状态甚至会决定当时的行为,例如,快速眼动睡眠失常症患者会按照他们在梦中经历到的特殊意识状态产生相应的行动;精神分裂症也提供了同样的案例。


也就是说,心理状态在行为中所起的因果作用,通常更依赖于世界在我们的心理状态中是如何呈现给我们的,而不是依赖于世界实际上是如何存在的。世界以何种方式存在,对于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而言似乎是无关紧要的。虽然我们有许多心理状态是意向性的,因而表征了那些外在于心智的东西,但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具有某种内在特征,这种内在特征如其所是,即使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心智的世界。


关于这一点,克兰(Crane)作出了细致的阐释。他主张把内容作为意向关系的客体,而意向内容指的是意向对象的某个方面,或更精确地说是意向对象被意向到的那个方面。(22)按此观点,意向内容的存在与否与意向对象的存在与否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这意味着,一阶心理状态的实存与否并不会影响到高阶思想如何表征主体正处于什么样的(一阶)心理状态。换言之,在无目标状况中,由高阶思想与高阶思想的内容间所建立起来的高阶表征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而高阶表征关系的存在,对高阶意识理论而言,事实上等同于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一阶心理状态的不存在并不意味着主体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样我们可以在消解无目标状况所蕴含的矛盾同时,避免虚假关系的指控。


综观心灵哲学的发展脉络不难看出,高阶意识理论为当代关于意识的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也充满了争论。不过,无论如何高阶意识理论代表着一种研究纲领或方向(23),它试图针对“什么使某一心理状态成为有意识的”这一问题给出探索性的描述性的解释框架,尽管很多细节仍然亟待解决。


①Isabel Gois,A Dilemma for Higher-Order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Philosophia,38,2010,p.143.

②Ned Block,On a Confusion about a Function of Consciousness,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8(2),1995,pp.227~287.

③(15)W.G.Lycan,Consciousness and Experience,MIT Press,1996,p.102,p.113.

④D.M.Amstrong,The Nature of Mind and Other Essay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59.

⑤David M.Rosenthal,Consciousness and Mind,Clarendon Press,2005,p.26.

⑥克里斯托弗·科赫:《意识与脑》,李恒威、安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第30页。

⑦Antti Revonsuo,Consciousness as Phenomenal Ether?,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26(4),2003,pp.422~423.

⑧B.de Gelder,M.Tamietto,G.van Boxtel,R.Goebel,A.Sahraie,J.Van den Stock,Intact Navigation Skills after Bilateral Loss of Striate Cortex,Current Biology,18(24),2008,R1128~R1129.

⑨埃德尔曼、托诺尼:《意识的宇宙》,顾凡及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第167页。

⑩William Lycan,Have We Neglected Phenomenal Consciousness,Psyche,7(3),2001.

(11)托马斯·里德:《按常识原理探究人类心灵》,李涤非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第85页。

(12)Dretske Fred,Conscious Experience,Mind,102,1993,p.406.

(13)B.Cunningham,Capturing Qualia:Higher-Order Concepts and Connectionism,Philosophical Psychology,14(1),2001,pp.29 ~41.

(14)Ned Block,The Higher-order Approach to Consciousness is Defunct,Analysis,71,2011,pp.419~431.

(16)(19)Uriah Kriegel,Subjective Consciousness:A Self-Representation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30,p.130.

(17)R.Brown,The HOR Theory of Phenomenal Consciousness,Philosophical Studies,172(7),2015,pp.1783~1794.

(18)J.Weisberg,Misrepresenting Consciousness,Philosophical Studies,154,2010,pp.409~433.

(20)约翰·R.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刘叶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第8、17页。

(21)罗纳德·麦金太尔:《胡塞尔与心的表征理论》,《认知科学的历史基础》,约翰-克里斯蒂安·史密斯编,武建峰译,科学出版社,2014,第138页。

(22)T.Crane,Elements of Mi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32.

(23)Uriah Kriegel,In Defense of Self-Representationalism:Reply to Critics,Philosophical Studies,159(3),2012,p.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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