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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小区行政备案纠纷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帖最后由 襄阳市房管局 于 2014-12-12 11:39 编辑

       襄阳万达商住小区是由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位于长虹北路万达广场西侧,总建筑面积约28.1万平方米,共14栋,该项目于2010年12月交付使用,小区入住共1992户。2013年6月,万达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之后,万达小区部分业主因不服我局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而诉诸于法律,提起行政诉讼。现将万达小区业主龚衡等诉我局撤销行政备案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的发生
       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年6月19日选举产生之后,于2013年6月29日提交本案材料申请我局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因部分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选举失实,我局2013年8月19日致函高新区紫贞街道办事处,就此问题进行复查,高新区紫贞街道办事处经过复查后,于2013年8月20日对此问题作了回复(《关于襄阳万达住宅小区业主核票情况的复函》),确认不存在选举失实问题。我局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对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此后,万达小区业主龚衡等人因不服我局给予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备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此案。
       二、案件的进展
       2013年12月26日,万达小区业主龚衡等人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我局于2013年9月18日给予襄阳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备案,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万达小区业主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不予支持。2014年3月20,樊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万达小区业主请求撤销我局于2013年9月18日给予襄阳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备案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相关法律法规该如何适用。因需等待上级法院请示答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目前,本案的审理仍在等待上级法院答复之中。
      三、有关问题的释明及正确处理建议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并非是只有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权利人是业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其均为业主。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业主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因此,只要是业主,其就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和权利。
      第二,关于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选任和资格终止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而非某个人能够指定,更不能是业主之外的人能够决定的。如果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情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之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去留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均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他任何人无权决定其去留。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不适宜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时,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解聘。
      公民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鉴于万达小区业主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局给予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备案,我们应当尊重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该法律事务。在此,我局希望参与该行政诉讼案件的万达小区业主能够依法依规进行维权,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不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之事,以免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说明。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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