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种子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3.通过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可以随地发布广告,随地经营、推广? 答:不能。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4.受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的经营者能不能进行转委托? 答:不能。 5.毛豆、甜(糯)玉米、青贮玉米、菜用甘薯是不是属于我省主要农作物? 答:是。 6.怎样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答:种子使用者有权接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已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用有何规定? 答: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8.哪些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答:《种子法》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将各自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作为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有何规定? 答: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我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有那些? 答:除了《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农业部规定的油菜、马铃薯外,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确定了甘薯、茶树为我省主要农作物。 11.农作物种子经营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第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三,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第四,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答: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农民个人将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13.如何界定假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4.如何界定劣种子? 答: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5.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以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7.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18.农民拿杂交一代种子去市场卖,是否违法? 答:是违法,因为不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 19.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是否需经过加工包装? 答:不需加工包装,出了质量问题,卖种者负质量责任。 20.代销种子是否要备案? 答:代销种子必须有书面委托,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可以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市场检查要出示委托书。 21.直接出售种子给农民的经营者能否打开包装? 答:种子只有到了使用者手上才能拆包,之前各环节都不能打开包装销售。 22.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如何备案? 答:备案就是告知,将有关文件、资料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能否低于国家标准? 答: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4.不需包装的种子是否要标签? 答:不包装种子也要有标签。 25.如何理解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 答: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可以理解为设立分支机构及委托代销的区域。 26.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应该由谁先赔偿? 答:由直接出售种子给农民的种子经营者先予赔偿。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27.代销种子者是否要对种子质量问题负先赔偿责任? 答:要。代销种子者也是种子经营者,其代销的种子出了质量问题,应当先予赔偿。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种子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种子经营者追偿。 28.农作物种子包括哪些? 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中规定、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29.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具备哪些条件? 《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规定: 1.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2. 具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3. 具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及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有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 30.对销售伪劣种子应如何处罚? 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其经营和扣押种子,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1.非法经营种子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内的罚款。 经营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