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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们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为履行好这一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以广泛的监督权。监督的对象既包括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也包括人大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大体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尽管有时二者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但是仍可以对此进行一定区分。
        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它分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立法监督一是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监督,二是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三是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监督。当权力机关发现以上决定或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对其撤消。通过立法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监督主要就同级“一府两院”是否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一旦发现它们违宪或违法,则予以纠正。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同级政府、两院全面工作情况的监督。由于以上国家机关工作内容很大程度是执法,因此工作监督也某种程度地包含着法律监督。但这里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监督。二是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工作监督可以有效促进国家机关尽职尽责做好工作,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将人大的监督工作划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它既有利于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也有利于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更好地开展活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异同都有待于人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来源:无棣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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