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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一笔司法救助金,使用上述资金(从代管资金户再支出)时该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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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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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23年发放给当事人一笔司法救助金,现钱款执行到位,当事人把救助金返还,我们支出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2024年针对救助金返还事项,前任会计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业务活动费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贷记行政支出!咨询财政局,让这笔资金直接存入代管资金账户。请问本月支出一笔司法救助金,使用上述资金(从代管资金户再支出)时该如何记账?

回复:一、国库集中支付

(一)什么是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和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明确:“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未支用的财政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运作。

3、《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第六大点“预算执行”之“6.2部门支出预算执行/6.2.1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支付。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应当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支付,积极创造条件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三)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二、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三、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退回

(一)《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第六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和第一百零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问题探讨

(一)本案例中,若暂不考虑财政资金退回代管户及再支付的合规性,仅从账务处理角度

1、2024年收到当事人A把救助金返还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财政代管资金 5万元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5万元

同时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5万元贷:累计盈余5万元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5万元

贷:财政拨款结余/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5万元

2、2024年支付另一当事人B一笔司法救助金

财务会计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5万元贷:银行存款—财政代管资金 5万元

预算会计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司法救助金)—30306救济费 5万元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万元

(二)延伸探讨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可以退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财政代管户?

1、《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五条规定:“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2、财政部《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明确了符合管理要求允许保留7类常规类账户和地方财政存量专项支出类专户12种以及新设其他类型财政专户管理等规定,其中,允许保留的代管资金专户,专门规定只能用于核算管理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专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

3、财政代管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取消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由本级财政开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代为管理的资金。

4、《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第六大点“预算执行”之“6.2部门支出预算执行/6.2.1国库集中支付/6.2.1.4资金退回”明确:“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预算单位、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向财政部门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1)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单位通过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额度。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向财政申请支付资金。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单位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追加相应可执行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6、综上可知,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应按原资金渠道退回。

此处案例的跨年度退回当事人A的司法救助金,其2023年预算年度已经完成,项目已经结束,属于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应作为结余资金上缴国库。如果同级财政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退回国库后财政部门应在2024年追加相应可执行指标。

国库资金进入财政代管资金户,资金分散,不利于财政资金集中调度、统筹安排,影响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第二年退回在代管资金账户的资金若再自行使用,则成为了没有纳入预算的资金支付行为,违背《预算法》的“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审计或定性为“将财政资金擅自脱离监管”,则预算单位将存在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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