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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引税返税”涉及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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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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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

(六)妥善处理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考虑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为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地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一九九四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策规定统筹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这项政策执行到一九九五年。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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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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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中共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3月25日)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规范完善税收优惠。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

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还有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3.12.11)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2023.12.26)

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立破并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好降费减税政策,建立完善涉企优惠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扎实推进世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工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2024.1.11)

着眼推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企国资、外贸外资等关键领域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推动重大改革任务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不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屡禁不止,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规引税返税、财务造假等问题仍然存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决遏制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引税返税等恶性竞争行为,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支持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评估和清理,逐步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增强规范性、针对性,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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