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事项类别
备案
办理机构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D厅16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
0592-7703686
办理对象
法人
办理条件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
b)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c)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
b)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c)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办理材料
a) 《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空表下载.doc 样表下载.doc
b) 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经营范围需具有销售预包装食品资质)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c)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d) 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五份,均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企业如果同在厦门,四份即可)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五十九条
办理流程
1、窗口收件;2、审核材料;3、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备案,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否
监督投诉
0592-2699817、0592-2699819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