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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你的公积金可能会发生这些变化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有哪些新亮点?你的公积金可能会发生哪些变化?


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

住房公积金可交物业费、装修自住住房

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四种情形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单位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gjj@chinalaw.gov.cn。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号

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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