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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监会对前海人寿顶格处罚,姚振华被撤职,禁入保险业10年!


姚振华


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被撤职并禁入保险业10年


2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


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下一步,保监会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督促公司规范运营管理,优化治理结构,尽快重回稳健运行轨道。同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运行。


万能险是什么?


前海人寿受到处罚,还与“万能险”有关。作为近几年兴起的一个险种——万能险,它对保险公司的帮助不可谓不大:不仅在保费端贡献规模、抢占市场,还为险企在资本市场频频举牌提供了弹药。保险公司将这些资金投入股市,采用杠杆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获取高收益。


上海证券首席市场分析师蔡钧毅:


现在资产荒以及利率大幅走低的情况下,它很难完成这么高的一个收益率,所以它们杀入股权市场,在股权市场中获得一定收益。


然而,由于其存在经营风险且与监管部门倡导的“保险姓保”思路相违背,险企的万能险业务被不断收紧。保监会也连续出台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新规,对万能险业务的规模、经营管理等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即便如此,也没有挡住个别险企在资本市场上的频频出手。



此前在万科股权争夺战中,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频频举牌,背后正是万能险提供了大量的弹药,这也为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这是顶格处罚,下一步就是恒大人寿?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顶格处罚,对另一家接受调查的恒大人寿也将顶格处罚。”


2月22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且不收敛、不收手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采取停止新业务、处罚高管人员直至吊销牌照等监管措施,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


他进一步表示:“保险市场就必须遵守保险监管的规矩,就必须承担保险业对社会、对实体经济、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容不得挑战监管的底线、破坏行业的形象、损害群众的利益,否则我们就要坚决把它驱逐出保险业。


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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