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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两张发票,审核时突然有点摸不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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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可以点开放大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原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

图中发票可以清晰看到,销售货物名称压缩天然气,开票时间2017年7月11日,税率13%。

有纳税人就纳闷了,不是说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吗?为什么还在开13%?取得这样的发票能认证抵扣吗?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2017年7月5日的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

问: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所以6月份完成的销售农产品业务,7月开票要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

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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